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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医药代表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并对医疗机构应建立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医药代表如何登记预约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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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一审:张鸿宇、洪涛
二审:黄新珠
三审:黄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