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石阡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两起袭警罪案件,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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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3年10月11日,石阡县公安局聚凤派出所民警在该乡廖家屯村公路上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的越野车上副驾驶人员文某未系安全带,执勤民警依法对其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张某拒不配合,并对执勤民警言语辱骂,随后廖某某从越野车后座下车用手肘将执勤民警撞翻倒在路坎上,并对执勤民警进行殴打,造成三位执勤民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执勤民警轻微伤。

2023年11月18日,石阡县公安局花桥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朱某与王某发生纠纷时,李某某手持菜刀砍向朱某,被处警民警制止后,李某某拉起王某坐上警车说要去派出所吃住,处警民警要求李某某下车,李某某下车后用手指着处警民警辱骂,并用手推搡处警民警,处警民警将其控制后带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途中,李某某不断辱骂处警民警,并多次用脚踢行驶中的警车窗户,处警民警对其警告时,李某某用脚踢正在驾驶警车的民警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右肩部软组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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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廖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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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下一步,石阡法院将严厉打击袭警辱警行为,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保障人民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