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花100万元认筹了某电影2.63%的投资份额,原本以为会大赚一笔,万万没想到,电影票房不佳,男子只能分得4万元。男子不服,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个合同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小孙是一个热爱电影的年轻人,他一直梦想着自己能够投资拍摄一部电影。但是自己拍电影,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有点痴人说梦了。

但是有一天,小孙偶然间看到了某影视公司的宣传,有一部电影正在认筹。

这部电影刚刚入围了釜山国际电影节的主竞赛单元,男主角也凭借该影片获得了一个演员奖项,女主角这几年人气大涨,也是家喻户晓的明星。

小孙一下子就心动了,他觉得这部电影一旦上映,票房肯定爆火。于是他找到该影视公司,与对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小孙花100万元,从影视公司处受让了2.63%的投资份额。

小孙幻想着,如果电影上映,有上亿的票房,那自己不是赚大发了吗?

苦等一年多后,电影终于上映了,小孙呼朋唤友,带着家人,一起前往电影院,分享这个美好的时刻。

但是,电影上映后,票房却不尽如人意。虽然影视公司在宣传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观众的反应却并不热烈。

电影下映后,小孙找到影视公司询问情况,对方告诉小孙,经过统计,电影票房房仅300余万元。

也就是说按照小孙的比例,他能够分得4万多元钱。小孙立马傻眼了,自己花100万进去,连水花都没有看到,就亏了96万元。

他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影视公司退还100万元,没想到对方却说:“做买卖,有亏有赚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

双方沟通无果,小孙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小孙主张:影视公司存在相应的虚构投资金额,不具备电影的知识产权等等合同欺诈的情形 ,要求确认这个合同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一句话,就是想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定:小孙和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在合同中,影视公司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合同载明:如院线发行收入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投资,不足部分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

也就是说影视公司已经告诉小孙,投资有风险,自负盈亏,小孙当时是认可这个条约的,所以才签字的。

经过调解,影视公司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的返单,同意支付11万元给小孙。也就是说小孙亏损了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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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孙主张影视公司存在欺诈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法院的裁判依据?

主要依据还是小孙已经签订了投资合同,合同中对于投资收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所以如果小孙没有办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院也会按照合同来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