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1日19时许,孙悟空在朋友家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同月23日9时许,孙悟空被A县公安民警抓获。经尿检,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另查明,2012年12月,孙悟空因吸食毒品被A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A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

孙悟空不服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理由是:

1、被告(A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已经告知原告(孙悟空)拟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

3、被告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计算有误。

【律师分析】

一、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的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保证程序合法的必要条件。

如果对该告知规则大家陌生的话,笔者相信大家对美国米兰达规则不太陌生。米兰达规则要求美国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当事人对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现代法治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签三份告知书,一份是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是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是法律援助告知书。这三份文书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这些均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A县公安局履行上述法定告知义务,构成程序严重违法,成为法院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理由之一。

二、陈述权、申辩权是当事人法定权利,不容剥夺或者忽视

行政法律规定的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主张、要求的权利。

行政法律规定的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适用法律,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见,进行申辩,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辩解的权利。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是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之一。

有人可能会有疑惑,当事人已经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其意见和看法,还需要再次陈述、申辩吗?

笔者认为,询问笔录不能等同于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时发表的意见,也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时发表的意见和看法。

两者在时间点上和价值上均不同,表现在:

从发生时间上来说,询问笔录发生在前,是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从目的和价值上来说,询问笔录制作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认定事实,用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陈述和申辩意见是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不服的抗辩意见。

三、戒毒隔离期限如何计算

戒毒隔离期限如何计算,它和行政拘留计算期限、刑期计算有区别吗?它们确实有点不同,戒毒隔离期限有其特殊规定。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戒毒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被送进戒毒所执行强戒,强制戒毒隔离期限就从办案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行政拘留期限、刑罚执行期限均从当事人被实际送羁押场所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已经开始羁押的期限予以折抵),并不是从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新冠疫情三年,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文书很多,但实际将人送戒毒所执行强戒的就少很多,主要原因是强戒所因为疫情原因不收人。疫情结束了,被决定强戒的人纷纷接到民警电话称强戒决定要继续执行,被决定强戒的人要送强戒所执行强戒。被决定强戒的人纷纷吐槽,他们虽然没有进强戒所执行强戒,但每个月社区吸毒检测一次都在进行,每次检测均为阴性,还有必要继续执行强戒吗?

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拘留决定和刑事判决的区别之一是行政拘留、刑事判决是对违法犯罪人员人依法实行惩罚的一种方式,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虽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初衷还是为了戒除吸毒成瘾人员的毒瘾,不是对其吸毒本身的惩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发现吸毒行为,再对被强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价值的。

笔者认为,《戒毒条例》并没有规定强戒中止法定情形,比如因为疫情原因无法进强戒所执行强戒。既然没有规定强戒中止情形,强戒期限就应当依照规定从作出强戒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且连续计算。如果不是因为被决定强戒人的原因(比如离开居住地逃避强戒或者在戒毒所执行强戒过程中逃跑),强戒期限应当连续计算,故笔者倾向于认定公安机关作出强戒决定作出后,即使被决定强戒的人没有送强戒所执行,只要不是被决定强戒的人的原因不能送强戒所执行强戒,强戒决定期限届满后,强戒决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就本案而言,A县公安机关戒毒期限计算开始日期是从孙悟空被送进强戒所之日开始计算,不是从作出强戒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违反了《戒毒条例》有关规定,法院可以撤销该强戒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是程序合法的体现,违反之,可以成为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戒毒期限计算期限虽然比较特殊,但各方均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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