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云(化名)是重庆某小区一业主,因开发商逾期没有交房等问题,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矛盾。王云与小区其他业主共同前往区政府上访,经区政府的协调,小区每栋楼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期间,王云与其他业主一同前往小区查看房屋的现状。然而,他们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区四周已被施工围挡完全封闭,且有保安严密把守。王云等人试图通过小区车库入口进入,遭到了保安的阻拦。情急之下,王云试图强行拉门进入,与保安发生争执。此时,一民警(事后才得知是民警,事发时并未按要求规范着装)上前制止王云,并用力将王云向车库外拉。由于用力过猛,王云手臂被拉痛,遂要求民警放手。但民警并未松手,王云情急之下就咬了民警的手腕一口。随即民警将王云摁倒在地,并牢牢压制住她,且通过对讲机呼叫其他民警支援。很快,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将王云带到公安局。之后,公安局以袭警罪对王云进行了刑事立案。而在民警将王云压制在地时有导致王云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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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经过

王云取保后,还是十分担心,经亲戚介绍,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十分专业,经验丰富,且智豪团队的所有案件都会经过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征求全部律师意见制定辩护方案,遂来到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律师就王云陈述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告知其如要构成袭警罪,客观方面需具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其是否构成袭警罪还有待考量。而即使王云构成袭警罪,但该民警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王云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事出有因,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去争取微罪不诉。王云经过一番思虑后,相信在智豪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可以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当即确定委托智豪律师。

三、集体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数次查阅卷宗,通过梳理证据材料,智豪律师发现本案中证明该民警案发时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证据不足,且该民警在“执行公务”开始时,并未表明其的身份是警察,也没有展示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和标识等,更没有表明其在现场是在执行公务,而王云与保安发生争执是事出有因。

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至每周五的案件讨论会议上,经讨论后,律师们认为:

1、王云应不构成袭警罪,即使构成也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符合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起诉的法律规定;

2、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案卷材料,除某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民警在案发现场是在执行公务;

3、该民警未按规定着装,在制止王云与保安发生争执前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致使王云在咬伤该民警前没有认识到其警察的身份,该民警对案件的发生和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4、该民警在制服王云时,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王云受轻微伤。

四、成功不起诉

智豪律师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等方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和交换意见,最终在王云就本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后,检察院认定王云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王云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总结

智豪律师认为,不能简单粗暴的以行为人具有与人民警察“动手”的行为,即认定行为人构成袭警罪。首先,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袭警罪。其次,构成袭警罪,客观方面具有暴力袭击的行为,“暴力袭击”从文义解释上看系出其不意的主动攻击,表现为主动对人民警察暴力对抗,给人民警察的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危害性。再次,主观方面,袭警罪需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对人民警察的身份具有清晰的认知,如行为人不具有客观行为或主观故意,则不构成袭警罪。另外,除行为人自身行为外,也应结合执法现场情况、人民警察对矛盾冲突激化是否具有过错等,而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