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和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均对特定人员涉毒问题作出专项规定,划定了特定人员范围;区别对待特定人员涉毒情形;符合条件的,要求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全方位严厉禁毒,不留死角。

上述两个会议纪要对特定人员涉毒问题还是有少许差别。

一、特定人员范围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

《昆明会议纪要》将特定人员局限于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上述两个会议纪要划定的特定人员范围相比较,发现有两个比较明显的变化。

(一)《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特定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群体

《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特定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群体,不再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定人员,删除理由不详。

根据笔者多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相对于特定人员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数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要么是被利用涉毒,要么是主动实施毒品犯罪。不过,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足以保护和惩戒未成年人。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等等。从这一点来说,好像没有必要将未成年人群体划为特定人员。

(二)《昆明会议纪要》将《大连会议纪要》特定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调整为严重疾病患者

《昆明会议纪要》将《大连会议纪要》特定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调整为严重疾病患者。笔者认为,严重疾病患者可以包括急性传染病人,还可以包括其他严重疾病足以被看守所拒绝收押的病人。比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心脏病患者、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主动脉夹层的患者、后期癌症患者等。

调整后的好处是不漏一个坏人,便于办案单位依法从严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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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昆明会议纪要》完善了特定人员涉毒及相应处理情形

(一)特定人员涉毒情形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至死刑。

《大连会议纪要》将上述特定人员涉毒情形局限于被利用、被教唆情形,忽略了特定人员主动积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昆明会议纪要》不仅基本沿袭了《大连会议纪要》上述规定,还完善增加规定,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曾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上述强制措施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昆明会议纪要》完善增加的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令当地办案单位颇感棘手。这些特定人员触及毒品犯罪,但由于其自身特殊状况,一般看守所不能或者不敢收押,当地也没有一个专门场所收押这类特定人员,办案单位只能给他们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类特定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从而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有一个案例,一位六十岁的犯罪嫌疑人贩卖10克海洛因被A区公安机关抓获,体检发现他有严重高血压、严重心脏病、严重主动脉夹层以及严重脉管炎等多种严重疾病,A区看守所不敢收押,A区公安机关只好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取保候审期间,该犯罪嫌疑人再次贩卖50克海洛因被B区公安机关抓获,办案人员还在其身上查获200克分装好的海洛因,B区看守所不得不收押了该犯罪嫌疑人。律师曾经问过他为什么在取保期间还贩卖海洛因,他解释说他一天八针注射海洛因,必须定时定量注射。逾期没有海洛因进入体内,就会毒瘾发作。家里人不管他了,他没有其他收入,不得不以贩养吸,解决身体依赖性需求。

最后,他以贩卖毒品罪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去监狱服刑了,估计监狱就是他的人生终点了。

《昆明会议纪要》将这类主动积极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解决相应问题。

(三)对特定人员处理规则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至死刑。对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罚。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要做到区别对待,依法准确惩处。对于利用、教唆上述特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教唆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罚。

比较两个会议纪要上述规定,发现有两点不同:

(一)《昆明会议纪要》强调区别对待,准确惩处。

《昆明会议纪要》首先强调要区别对待,依法准确惩处。然后对组织者、教唆者和指挥者,应当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后,对被利用、诱骗参与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强调了对涉毒人员坚决惩处的态度。

(二)《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中的“策划者”

《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对策划者严厉打击的规定,删除理由不详,仅对组织者、教唆者和指挥者严厉打击。

策划者,俗称“军师”。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破坏作用不容低估,但《昆明会议纪要》确实删除了,有点不理解。

综上所述,《昆明会议纪要》沿袭了《大连会议纪要》关于特定人员涉毒的专项规定,也增加完善了该专项规定,利于办案单位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