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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两地司法协作

及交流合作日益密切

除在1999年6月签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外,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经协商后,在2006年7月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安排,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下称“《协议管辖安排》”】。 2008年2月,为体现内地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新规定,双方修订《协议管辖安排》,将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限由一年(若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六个月(若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律延长至两年。

为实施《协议管辖安排》,香港地区政府在2008年4月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并由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公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内地执行《协议管辖安排》。

为促进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家庭事宜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该安排涵盖各类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管养令等;以及内地法院在关于离婚、婚姻无效、夫妻之间扶养、抚养等纠纷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该安排在2022年2月15日正式施行, 涉及两地的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得以相互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该《安排》是第六份与内地关于民商事事宜的司法协助安排,以及第三份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适用于香港及内地法律均视为“民商事”性质的事宜,就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极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判决互认以及案件跨境执行。该《安排》于2024年1月25日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就有关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建立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及内地相关人民法院的合作机制。

康浩所与港澳地区、多国律所开展跨境法律服务合作,为当事人跨境诉讼、仲裁、执行保驾护航

近年,涉港澳的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大幅增长。康浩所以“打造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引领法律服务转型升级”为使命,大力开展跨境法律合作,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早在2016年7月29日,康浩所已与六位香港大律师一对一签订法律服务合作意向书,达成合作关系,打开康浩所粤港法律服务的合作之门。

2023年2月,康浩所合作伙伴——澳门刘宋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顺利在康浩所执业。康浩所仍在不断与更多优秀的港澳律师达成合作,在不久的将来将陆续有香港律师在康浩所执业。

康浩所通过与港澳律师的长期战略合作,目前已成功开展了多项港澳跨境法律服务,包括在内地法院起诉和应诉涉港澳重大民商事案件、在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民事判决、由合作的港澳律师代理另行起诉保全等业务,为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同时,康浩所亦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合作区域,开展与多个国家(美国、加拿大、欧洲、澳洲、新加坡、马来西亚)律所的合作,积极拓展跨境法律服务市场,为客户解决跨境法律服务难题。

康浩所将进一步扩大合作区域,积极拓展跨境法律服务市场,为客户解决跨境法律服务难题,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

康浩所办理的典型涉外案例

案例一:

2020年,康浩所代理一位德国客户到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该份判决是一份知识产权类判决,德国客户诉求在内地法院承认、并申请执行判决中关于金钱赔偿部分的内容。由于中美之间暂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两国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该《公约》亦将知识产权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故中国法院在审理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为互惠原则。

目前尚未有中美法院承认对方法院知识产权类判决的先例。其中主要原因,可能是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中美之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较大(如美国法律制度授予被侵权人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等),若承认对方法院所作知识产权类判决,可能导致违反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或公共利益。这为本案承认美国判决带来阻碍。

然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施行,《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侵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同时针对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惩罚性赔偿部分的金钱判项也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范围。

虽然中美与内地香港之间的差异不可相互比较,但可以看出得益于近年来内地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内地香港之间如商标侵权类金钱赔偿判决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至可以相互承认。因此,从司法实践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美互认商标侵权类金钱赔偿判决在未来也并非完全不可能。目前本案仍未办结,但该《安排》的正式施行,有望使本案成为中国法院承认美国知识产权类判决的第一案。

案例二:

2023年12月,康浩所代理了香港客户A先生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离婚判决的案件,并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施行为契机,通盘考虑和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以内地法院已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香港离婚判决一案为由,先行申请中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关联案件)的审理,为客户规划处置个人财产争取了宝贵时间。

根据康浩所提供跨境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在跨境申请承认执行民事判决案件中需要注意:

一是申请人主体资料等文件的认证问题。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缩小了应当公证认证的文件范围,即只规定域外公文书证应当办理公证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对于除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域外证据,则不再要求公证或认证。2022年1月24日施行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又规定:“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内地正式开始生效实施。文件在海牙组织成员国的传递仅需办理附加说明书即可,简化了繁琐的领事认证流程。律师团队需留意相关规定的更新,安排相关认证工作。

二是申请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时效问题。由于各区域的执行时效不一致,具体到个案,要先核实申请法院所在地的执行时效规定。实践中,可以尝试在申请时效届满前,先向法院提交一部分材料以及当前公证认证情况说明申请立案,取得法院出具的“诉讼材料收据”,同时经客户同意后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法律义务催告通知函”,以达到中断时效目的。

三是在实体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向不同区域法院阐明异地法院判决涉及的纠纷过程、起诉事实与理由、诉讼程序、异地司法实践观点等等,是争取获得不同区域法院承认异地判决的关键,这需要律师团队熟悉两地法律,做好跨境沟通及衔接,才能取得更好的代理效果,实现服务目标。

编辑:Z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