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宪法权利,也是民法权利。但是,婚姻自由是有法治边界的。在法定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该条司法解释,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前三项规定,对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第四项“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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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律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完全符合家事审判活动中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范,实现家事审判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高度契合,促进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