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对“子女独立生活”如何理解和执行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区分两种情形来认定和执行该项离婚约定:
1、若夫妻离婚时子女未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如何认定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应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2、若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应以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为认定标准,若不能达成合意的,则应以执行依据表述不明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义务,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对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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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律师解读民法典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抚养费的多少、期限、金额,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判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