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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了攀比之风,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还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供参考。

01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一般系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由男方向女方(特殊情况除外)给付的一定财物。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范围更加广泛,一般系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财物。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关系。实务中,需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进行认定。

02

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财物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03

彩礼返还的主体

1.离婚纠纷中彩礼返还的主体为男女双方

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人身关系和婚姻财产关系,彩礼返还是法律出于平衡有关当事人利益而作出的特殊保护,不属于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因此在离婚纠纷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

2.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主体可以为婚约双方及其父母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应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04

彩礼返还的考虑因素

1.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结婚登记手续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及是否达到给付彩礼目的的条件之一,也是法定形式要件,但并非唯一条件。

2.是否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但以上均未对于“共同生活”进行明确认定,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客观上:一是有共同的住所;二是夫妻间有性生活;三是夫妻能够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主观上:双方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双方能够基于配偶身份相互理解和慰藉等,主客观要做到统一。否则不能简单认定为“共同生活”。

3.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务中,关于该点需要给付人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要证明目前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导致,否则较难得以支持。

4.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彩礼数额过高即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彩礼数额过高,系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并且对于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的认定,第五条第二款亦予以明确,即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确认。

5.是否孕育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时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根据普遍认知,上述情况对女性身心健康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孕育情况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6.彩礼实际使用情况

实务中,双方在办理婚礼或者是生活的过程中会出现使用彩礼的情况,因此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是十分必要的,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7.双方过错情况

婚姻关系的缔结在于男女双方,如一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或者在短暂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无法共同生活,因此给付的彩礼亦应当予以返还或酌情返还,如任何一方存在过错,亦成为返还时予以考量的因素之一。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