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

有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情况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一条中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条中的“市集体土地征收联席会议”修改为“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用途及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申请审批材料等为依据认定;无认定依据的,由拆迁人报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认定,并在征迁范围内公示10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称迁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房安置(以下称公寓房安置)、公寓式安置房与货币相结合安置(以下称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以下称货币安置)等四种安置形式。

选择迁建安置的应安排在市域城镇核心区范围外,城镇核心区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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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拆迁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采用迁建安置的,须严格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协议出让方式”修改为“出让方式”。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户内农村村民数确定。户内无农村村民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1人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7.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2人及以上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75平方米。

被拆迁人户内农村村民数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认定。

十、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将第七章修改为:安置结算标准。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补偿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和拆迁实施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的普通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并根据安置补偿单价和可安置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不超过结算总价15%的奖励;选择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货币部分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的公寓房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的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由实施主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外,再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评估单价的2倍予以奖励。

十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根据相应的安置形式确定。选择迁建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放样后12个月止;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支付到位后12个月止。

拆迁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提供宅基地、交付安置房或支付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的,逾期时长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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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9年5月23日市十六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7日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桐政发〔2024〕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实施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

市发改、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安置程序

第五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家庭户为单位签订,由户主或受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户籍非在册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后,由产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前,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登记的用地性质对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公安机关应当配合调查被拆迁人的户籍情况。

经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经认定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用途及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申请审批材料等为依据认定;无认定依据的,由拆迁人报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认定,并在征迁范围内公示10天。

第三章 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称迁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房安置(以下称公寓房安置)、公寓式安置房与货币相结合安置(以下称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以下称货币安置)等四种安置形式。

选择迁建安置的应安排在市域城镇核心区范围外,城镇核心区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

第四章 被拆迁房屋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经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确认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期,经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重置价法评估测算后确定补偿价格。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征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拆迁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五章 安置用地及安置房建设

第十六条 采用迁建安置的,须严格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

第十七条 采用公寓房安置的,安置用地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公寓式安置房原则上由拆迁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造多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小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安置房户型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安置面积标准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户内农村村民数确定。户内无农村村民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1人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7.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2人及以上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75平方米。

被拆迁人户内农村村民数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认定。

第七章 安置结算标准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补偿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和拆迁实施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的普通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并根据安置补偿单价和可安置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不超过结算总价15%的奖励;选择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货币部分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的公寓房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的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由实施主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外,再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评估单价的2倍予以奖励。

第八章 过渡补助与签约腾空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根据相应的安置形式确定。选择迁建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放样后12个月止;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支付到位后12个月止。

拆迁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提供宅基地、交付安置房或支付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的,逾期时长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应根据住房租赁的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集体土地征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征地拆迁项目,可继续执行原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规定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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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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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民转公学区招生,最新明确!

海盐枣园路→嘉兴,一路高架高速,半小时直达!这条路今年6月底开工

我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

就在7月,嘉兴高铁新城文化中心开工倒计时

最新!2022年市本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布

嘉兴国际商务区两所学校开工建设!

平湖至嘉兴快速路来了!计划2025年完工

央行“降息”!你的房贷能省多少钱?

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调整,如何影响你的房贷?解读来了!

央行、保监会发声:首套房贷利率最低可以4.4%

南湖区三个区块正式启动协议搬迁!涉及居民3000余户

关于公布嘉兴市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线索举报电话的公告

【王江泾到新塍要有高架了】投资近70亿 双向六车道 还连接秀湖

【嘉兴公积金政策放宽】最低利息仅2.75% 满半年即可

央行、外汇局印发重磅通知!出台23条金融举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

央行宣布降准!

嘉善县稀缺房源-云泽嘉苑16套排屋,嘉兴嘉诚拍卖于5月15日公开拍卖

最新进展!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控制性节点工程(嘉兴南站)初步设计获得批复

南湖区城区公办中小学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办理开始啦!

苏台(二期)项目,新进展!

因疫情不能按时还房贷怎么办?五大行回应来了

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有好消息!

【秀洲区发布第二次红色预警】这些公办中小学入学名额很紧张

按下“嘉速键”,通苏嘉甬铁路迎来新进展!

嘉兴两地发布入学预警!

好消息,嘉兴又一重大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有新进展

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引领长三角高质量发展

重磅!沪平盐铁路获批建设

市本级商转公贷款放开受理申请时限!

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浙江段可研获批!共设7个车站

快看!嘉兴这里又将新建一所全日制公办学校

与嘉兴有关!长三角8条省际铁路3500亿即将开工

投资额度最大、开工项目最集中!海盐今年交通项目建设创两项“历史之最”!

你准备好了吗?嘉城集团102套存量现房房源即将线下开拍

“大虹桥”喜迎周年,“金南翼”乘风腾飞!

沪平盐城际铁路新进展!预计今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权威发布!2021年嘉兴市人口主要数据公报来啦

嘉善县与浙江大学签约共建长三角智慧绿洲

去年房地产形势如何?今年要干啥?住建部这样说

虹桥·平湖“壹号湾”来了!

在嘉兴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权威解读来了!

【权威发布】南湖区2022年八大民生实事重点项目

爆款级“酒店+乐园”项目开工!就在嘉兴这个地方→

嘉兴人注意!公积金提取上“浙里办”,一次不用跑

@嘉兴人,事关你的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油车港镇将新添3所幼儿园,预告来了!

关注!沪苏嘉城际铁路今年将开工建设

速看!嘉兴公积金又有新动向

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批前公示

速看!二手房房贷有变!

嘉兴高铁新城又有新动作!涉及3条道路!

71项重点工作!2022年长三角示范区最新“作战方案”出炉

注意!公立医院将有新变化!这些与嘉兴有关→

好消息!嘉兴将新建7条普通省道,有你家门口的吗?

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嘉兴)一期项目开工!

途经嘉兴这些地方!这条直通上海的轻轨大动脉有了新进展

重磅!嘉兴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附热点问答)

期待!嘉兴又有一批中小学、幼儿园“上新”啦!

大量实景图抢先看,嘉兴又一高品质学校快建成啦

一批优质项目签约落户湘家荡区域!南湖区产业迭代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期待!上海这条新市域铁路将连通嘉兴

开工!沪嘉城际铁路进入实施阶段

嘉兴一条重要省际通道有新动作!

地段好价格香!嘉城集团将拍卖140套一手房源

事关民生!嘉兴63个高质量项目集中开工,还有市区快速路三期工程新动态……

开启中国南方核能供暖历史!就在嘉兴这个地方

提前两月,正式通车!嘉兴“接沪融杭”更进一步

注意!今起,市本级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示时间调整为3天

嘉兴市区快速路建设又有新动向!

《海盐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发布,并将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施行。

好消息!乐高乐园要来啦,离嘉兴很近!

“真房源”系统正式施行倒计时,专家认为加强二手房管控将是未来趋势

重磅!《海盐县城总体城市设计》正式公布!

重磅!省重点建设项目又增加,秀洲区人民医院将建成!

嘉兴城南这所高品质公办学校,有新进展!

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嘉兴要筹集13.7万套!浙江保障性租赁住房来了

预计2025年,嘉兴市民到萧山机场,高铁直达!

《海盐县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 年)》公告文件发布!

嘉兴“真房源”系统要来了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中的核心”!水乡客厅重点项目开工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上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啦

效果图抢先看!嘉兴运河新区要上新一所幼儿园

速来了解!嘉兴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

嘉兴市区“上新”两所公办学校,设计方案新鲜出炉!

桐乡直达萧山机场!杭州机场高铁来了

重磅!嘉兴人熟悉的乍嘉苏高速将有重大改变→

高铁新城展示中心建筑设计方案盛装亮相!

速度目标值:160公里/小时,公交式乘车管理!嘉兴至上海的这条铁路预计明年开建

嘉兴深化城乡统筹 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沪平盐线(浙江段)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通过省级部门专家组评审

全长35.1公里,设车站8座!嘉兴至枫南这条市域铁路有新进展

《契税法》实施,市民买房要多缴税吗?来看权威解答

@嘉兴人,快速路三期官宣开工时间!先建这一段……

一套房源一个编码,嘉兴二手房交易官方平台“真房源”系统即将上线!

省政府批复!同意筹建嘉善技师学院!

嘉兴一大波新校园即将启用!

9月1日起,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

划定69.3平方公里,构建“三廊多组团”空间布局!《嘉湖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建设方案》发布

嘉兴机场重磅官宣!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来了,桐乡加入杭州“中环”时代

杭州机场连接线铁路环评方案公示,嘉兴桐乡、海宁也在其中!

给力!嘉兴加快打造长三角医保办事最便捷城市

集中供暖来了!嘉兴这个地方将率先实现

重磅!南湖区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首批试点

市区将有一所新医院,设计美图来了

全市首个充电桩配套设施整体加装布点示范小区建成!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只需跑一次!关于公积金的这五项业务办理更方便了!

嘉兴市文化艺术中心启用

通苏嘉甬铁路有新消息了!

关于调整商转公贷款受理时限的通告

嘉兴市区到萧山机场节省半小时!钱江通道高速公路北接线工程7月1日通车

@嘉兴运动爱好者,秀湖全民健身中心正式启用

嘉兴四个重大民生工程今日集体亮相,先看一波美图

【权威解读】嘉兴城市总规划师制下月施行!

嘉兴这些轨道交通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市本级初中小学预报名了!政策生、五县(市)生源详细操作看这里!

“未来”可期!嘉兴发布未来社区三年行动“路线图”

杭海城际铁路竣工,预计6月底开通

重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

《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出炉,这些与嘉兴有关

通苏嘉甬高铁10个站点及跨海大桥名称拟确定

嘉兴高铁南站“站城一体综合体”征集建筑概念设计!

长三角8城买房可异地提取公积金,在嘉兴上海苏州等市试点

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教育热点】2021年海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出炉

南湖区招生办法出炉!2021南湖区中小学招生入学答疑

重磅!长三角示范区试点来了,上海公积金可在浙江嘉善买房!

2021年嘉善县存量住宅项目共计39个,未销售土地面积约38.54公顷

2021年海盐县存量住宅项目共计51个,未销售土地面积约7.21公顷

2021年海宁市存量住宅项目共计82个,未销售土地面积约92.54公顷

2021年桐乡市存量住宅项目共计70个,未销售土地面积约77.72公顷

平湖这9个地块列入今年房屋征收计划

2021年嘉兴市本级存量住宅项目共计56个,未销售土地面积达102.31公顷

信达地产中标嘉城集团国际商务区商住地块项目,未来将建15幢住宅、1幢2层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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