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我受我公司员工盛建鹏的委托,以天津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理了其与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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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公司开发承建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津桥国际小镇内有两个幼儿园及国际双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的广告诱导下,盛建鹏于2019年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却违约于2022年1月24日才给邮寄《交房通知书》而且其于2022年1月17日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涉嫌造假,因为其的验收合格手续是2022年1月18日,特别是在其验收合格后的2022年3月1日还未完工。2022年2月18日,该小镇还因消防设施不合格遭到消防部门的处罚。2023年8月15日,还因建设违反规划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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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当初其在广告中关于在首期规划内有幼儿园和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允诺,至今已过去长达五年了,却还未兑现承诺,面对这铁的事实,任何狡辩都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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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仅于此,在其还未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在几年前就已开始违法销售,而在当事人以购房合同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却将其改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这显然是在枉法袒护开发公司的违法售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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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可以签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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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仅虚假宣传,而且手续违法,特别是在所谓的验收合格后还仍在屡屡出现因消防不合格和建设违规被处罚的丑闻。明明是2022年3月1日还未完工,那么验收合格证及至售房许可证是从何而来?而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依据又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