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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延高铁(灞桥段)保利林语溪小区5号楼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成片开发范围

为加快西延高铁(西安至铜川段)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保利林语溪小区南围墙以北,保利林语溪小区9号楼以东(不含9号楼),保利林语溪小区4号楼以南(不含4号楼),保利林语溪小区东围墙以西。(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图所示征收范围为准)

第二条 征收补偿对象

保利林语溪小区5号楼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房屋属性、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灞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以下位置:(1)三迪灞河壹號;(2)中铁琉森水岸;(3)中铁建西派逸园。

1.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第六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房价款结算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第七条 被征收人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

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第八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过渡期及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

2.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算,不超过36个月。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后,首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费,之后原则上每6个月发放一次。

3.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停止发放。

4.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收房后,给予6个月装修期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补助。

第九条 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

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第十条 搬迁补偿费

对被征收人支付下列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十一条 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改扩建等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签订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补偿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依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灞桥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

(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灞桥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本方案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实施。

1月8日,浐灞区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对西延高铁建设项目涉及的保利林语溪小区5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

这意味着,这栋楼层高32层,共计128户,又将面临重新买房的抉择,而赔付的标准也远远大于买房时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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