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8日,我儿子张复生因下颌骨折去宝坻区中医院手术,但该院在给做了植入钢板的手术后,却经常出现剧烈头痛,但因钢板材质不明而无法做核磁共振检查,经法医鉴定,张复生不仅构成重伤,毁容而且其的精神障碍程度也构成六级残,但由于该医院不能提供植入张复生体内钢板的材质以及合格证无法做核磁共振检查,导致其长达十九年也未得到有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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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向医院索取植入其体内钢板的规格、型号、材质以及合格证,该院拒未提供。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执法队经调查,称该院并无此套钢板的相关资料及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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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我又向公安机关控告该院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罪,但公安态度相互矛盾令人质疑,其在2023年8月18日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中明确答复说“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在2023年12月19日的《受案回执》中又称“宝坻区中医院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我单位已受理,可通过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但在2024年1月17日又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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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如果说这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那么又是谁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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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第42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该院的不合格医用器材罪已持续了长达十九年,且至今还在处于持续状态没有结束,所以说并未超出追诉时效。对此,公安机关该否 立案侦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