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阁权的核心是票拟权。谭天星对票拟的定义是:“大小臣僚的章疏经御览后即发下文渊阁,由阁臣拟定皇帝的批答意见,再用小票墨书贴于奏疏之上进呈皇帝。……这是内阁诸职权中最关键的一种,明中后期渐渐演变为内阁的主要职掌。

”杜乃济则云:“所谓票拟,即中外上达皇帝之章奏,经御览后,先发交内阁,由内阁检阅内容,附以意见,并拟具办法,以小纸条墨书贴于疏面,再进呈御览,俟皇帝硃批后,发交各衙门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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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票拟即是通过在奏疏上贴附墨书小票的方式为皇帝提出处理章奏的具体意见,只涉及奏疏处理,而不包括替皇帝拟写敕旨等下行文书的职能。以往对票拟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层面,集中在票拟权形成与流向、内阁票拟与六部行政的关系等问题,而细致微观地讨论票拟方式或程序的论著则甚少。

张治安《内阁的“票拟”》专设一节讨论“票拟之方式”,是迄今为止对明代内阁票拟方式讨论最详细的一文。他提到阁臣拟票有两种情形,既有皇帝不作任何指示的情况,也有皇帝以御帖或口传旨意的方式指示拟票原则的情况,而阁臣拟票上呈后,皇帝若不满意,是可以发下改票重拟的,而阁臣既可改票,也可以坚持己见,将原票封进,但最后处理权在皇帝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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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讨论虽然丰富了我们对票拟的理解,但由于其使用的材料散见于不同时代的实录、奏疏、文集之中,时空跨度大。若以小篇幅的论文,纵论二百余年之票拟,就难免浮光掠影之感。因此,若某种资料能比较集中地记录皇帝与阁臣间围绕票拟的互动,就能使我们对票拟方式的讨论更聚焦。起居注大概是这样一种资料。明末大学士蒋德璟(1593-1646)对起居注的印象是:“起居自文书房传谕及阁揭外寥寥。”由于内阁“揭奏概不抄传”,因此起居注所载阁揭便成为探讨皇帝与阁臣互动的重要材料。

现存明代起居注,有《万历起居注》和《泰昌天启起居注》两种。《泰昌天启起居注》二十四卷,从泰昌元年(1620)九月一日记起,至天启二年九月止,主角是天启皇帝朱由校,未即位时称“殿下”、“皇长子”,既即位后称“上”、“皇上”。这两年的内阁,经历了从方从哲致仕、孙如游入阁后又辞辞,到刘一燝、韩爌独撑危局,再到何宗彦、朱国祚、沈㴶、史继偕相继入阁,以及叶向高入阁任首辅的过程。起居注的记载,除礼仪式的谢恩、赐赍外,多是阁臣与皇帝就奏疏处理的交流,藉此可以更清楚地见到票拟的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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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旨之票拟

明代皇帝设置内阁的初衷是让阁臣参预机务,替自己决策做参谋,而后逐渐演变成以“票拟”方式赞襄政务。行之既久,久假不归,票拟成了内阁的核心事务,皇帝也因此有怠政的方便。因此,多数情况下,皇帝对奏疏不加指示,直接发内阁票拟。对于此类没有具体旨意的奏疏,,内阁根据其内容可能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封还不票。阁臣如果认为某份奏疏内容不适合内阁票拟,可以将奏疏封还给皇帝。例如,当一份奏疏将整个内阁作为攻击对象,内阁大学士们就会以自己是利益相关者为由拒绝对这份章奏进行票拟。例如,泰昌元年九月十七日,宫中发下刑科左给事中魏应嘉言票拟事的奏本。次辅韩爌即上揭帖说,魏应嘉奏疏“责成首辅(刘一燝),而臣等亦列名其中”,因此“难于票拟,谨将原本封进,伏候圣裁”。

当时内阁仅刘一燝、韩爌两人,而两人均受指责,都是利益相关者,因此表示没有办法对这一章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只能封还不票。这样做表面上是避嫌,实际上是一种无声的抵抗。但是,如果一份章奏只是攻击到内阁部分成员,内阁则不可以封还,只是受攻击的大学士本人回避票拟即可,章奏可以请“同官拟票”,即请其他内阁大学士票拟,以示自己对处理意见“不敢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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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整个内阁都受到攻击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这样封还奏疏不票的案例也不会特别多。至于不愿票拟的奏疏必须封进而非暂留内阁,是有制度规定的,所谓“阁中旧例,本下随票随进”[,不能耽搁。另一种内阁封还不票的情况,则往往是阁臣借口奏疏上奏程序违制而加以抵制。按照明代的奏疏的进呈程序,外官奏疏由通政司收,京官奏疏由会极门收。天启元年七月,之前因为偷盗宫中财物而被系刑部狱的宦官刘朝、田诏等人通过魏忠贤上疏向皇帝“辩冤”,这份奏疏发到内阁时,首辅刘一燝予以抵制,封还不票,理由是:“此疏外不由通政司,内不由会极门,例不当拟旨,谨封还原疏。”

(二)根据自身经验或与外廷计议后票拟。阁臣的职责是为皇帝提供妥善而具体的处理意见。如果奏疏所涉事情简单,票拟可依常例进行,如票上“某部知道”、“该部知道”,即提议将奏疏转给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刘一燝重视六部行政权,尝谓“任天下事者惟六官……善治天下者俾六官任事”,因此“一切条奏悉下部议”,让六部先拿出具体意见。这一过程往往迁延时日,因此,天启初年就紧急军务处理就有人建言:“东事急如星火。大凡东事本章,求皇上随览随下,要紧军务不必候部覆,阁臣径自看发,责成该部,以省稽迟。”而且,如果所言之事需要皇帝决策,又或是要票的奏疏是六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覆奏,内阁票拟就必须有明确态度,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部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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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阁臣要根据自己的政治经验,或者在与外廷大臣商议后,对章奏进行票拟,其辅政功因此也得以体现,对于阁臣处理政事的能力,以及其参酌故事、审时度势的政治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一旦疏忽,而又已皇帝发出,便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例如,首辅方从哲在光宗时票拟发内帑以赍军一疏时因为“不明开充饷若干,赏若干”,造成饷、赏混淆,“盛事转滋多事”,遭到刑科给事中魏应嘉参劾。

不过,从天启初年的案例看,一般情况下臣僚给皇帝上奏同时,应有“揭帖到阁”,以便提前让内阁大学士“知本内何事”。天启元年闰二月,御史贾继春奉旨回奏,乃“因录送阁原揭以进”,表明凡臣下有奏多有送阁之揭帖。如果揭帖到阁的时间比所上章奏下发到内阁时间更早,负责票拟的阁臣们是可以先行有一番计议的。

他们甚至可以提前利用一些机会与外廷大臣商议,听取相关衙门意见,然后候奏疏发下时从容票拟。天启元年(1621)六月,礼部上疏,以梓宫在殓,应免纂修《实录》官们赐宴礼,阁臣与礼部臣“面与商確,亦以为然”,然后“拟票进览”。阁臣与外廷大臣们商议地点多在朝房。刘一燝说:“凡朝散后,九卿例有公揖,间以部务相咨。”当然,因为毕竟不是一种正式的协商制度,商议也可能在其他地点。刘一燝票拟佥都御史王德完议狱本前,“人心汹汹,诸臣时未相见,以相议或在东阁,或在朝房,或在私寓”。

天启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次辅韩爌在为首辅刘一燝颂冤的揭帖中说,皇帝即位之初,“章疏壅填,是非动相抵梧”,刘一燝“忠计深忧”,“每值一事,酌审机宜,筹画求妥,方敢拟票”,或者又“日与诸臣朝房商確,每至夜深,扼腕拊膺,心血欲呕”,便比较形象地刻画了内阁大学士在没有皇帝具体旨意指示情况下是如何费心票拟的。此外,塘报、邸报以及外廷诸臣给阁臣的信函,都可以为阁臣票拟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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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从万历末年起屡疏请归的南京工部尚书丁宾,在天启元年二月初九日疏辞,且致信给新近入阁的首辅叶向高说:“年来旧恙肠红转剧,脾气虚弱,饮食顿减,肤肉浑消,日间举步尚且难支,况能料理职事不至废坠耶!……初非偷闲避事,矫词饰说也。伏乞老先生俯垂鉴谅,速为票允。”[21]不过,叶向高的票拟仍是加以挽留,不准辞。

三月,丁宾再辞,且致信叶向高:“惟吾翁票允放归。”这次叶向高票允。但是,计议是计议,最后票拟时拿主意的依然是阁臣。即使部覆有具体意见,内阁如不赞成,拟票时也可以拟相反意见。例如,天启初年到澳门招募葡萄牙人带红衣大炮北上防御之事,叶向高在信中与地方官员说:“放铳夷人,部议不用。生谓前既有旨,地方必已发遣,若中途阴归,后来何以用人?故拟‘促之来’。

可见,阁臣在票拟前就章奏内容与外朝大臣交换意见,既保证票拟意见之得当,也使得阁臣藉此对朝廷政务广泛参与,客观上也使阁权因协调诸司庶务而超越部权。如果遇上比较复杂的情况,又担心皇帝对内阁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理解,内阁大学士会在票拟之后再上一道题本,对票拟的根据进行说明。

这样做一是为说服皇帝,保证票拟获得皇帝批红,二则阐明自己的立场,以期皇帝若不加允诺时尚能知内阁之苦心,三则可以起到对年青皇帝进行处理政事教育的作用。当然,票拟有误也会受到批评。例如,泰昌元年命免万历四十六年加派,工科给事中张其庭就说:“乃定拟四十六年,不知票拟者何据。若臣乡三年(当即万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年)加派已完解如额,徒有虚名,不沾实惠。”因此,张其庭提出最好的免加派就是将下一年的天启元年的加派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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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清楚皇帝意图而不敢票拟,封还奏本请旨。如果一份章奏的内容不是涉及日常政务,而可能涉及到皇帝本人的好恶或感情,内阁大学士此时也不敢自作主张,而可以封还奏本请旨。天启元年九月十一日,驸马侯拱宸、万炜请加恩。章奏发下内阁。大概由于涉及皇亲,内阁不清楚皇帝要如何加恩,便主动向皇帝请旨。内阁在题本中表示,自己“未敢擅便,谨将原本封进”,“其应加恩典,统望皇上裁夺传示,以便拟票”。不过,这一次皇帝确实不是要试探内阁,而是自己真的没想法。内阁题本送上去之后的次日,皇帝便发下来了,且传谕说:“该加什么恩,挨着拟来。”内阁于是才敢于“照本官原加职衔挨升一级,拟票进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