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如果说有一项实质性进步,那就是司法公开,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直播,如今庭审直播基本停了,裁判文书据说要转入内网。事实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做得还远远不够,只能越做越好,越做越公开,绝对不能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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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民众也时常不相信。司法公信力危机,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当然,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公权力机构公信力低下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的一个侧面。

2013年,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后,基本工作思路就是通过司法公开、平反冤假错案等举措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最高法院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座谈会,10月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份法院未来工作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被外界称为“周强一号文件”。

该意见提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六个思路、保证公正司法的四个举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四项措施,明确了法院改革六方面的内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包括:以司法公正促公信;以司法公开促公信;以司法民主促公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并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以加强队伍建设促公信。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前提,而公正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司法公信力危机的化解有赖于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以及如何让民众看到正义的实现。上述举措体现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两大思路,这也是历年《中国司法改革报告》一直着力强调的。

根本而言,司法公信取决于审判独立,同时必须以司法问责、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为条件。只有审判独立,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重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但考虑到当下确立审判独立原则面临的困难,以及现有体制下通过实质性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的空间仍相当广阔,故问题可转化为审判独立的提升。

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依上述思路,遵循由内而外、先易后难的策略,提出切实可行或经努力可以实现的九个建议:1.司法的去地方化;2.司法的去行政化;3.严格的司法问责;4.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5.受制于适当的司法监督;6.更多的司法公开;7.加速案例指导制的建设;8.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9.引入司法民主,实行真正的陪审制。

司法公开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力度较大的举措和亮点。自2008年底上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文件相继出台,公开示范法院的范围不断扩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持续推进。

2013年,司法公开继续推进。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颁布,“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并开始公布裁判文书。按照该办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在互联网公布,而以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在网上公布;对于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可申请不公开;文书涉及的个人信息将采取技术处理加以保护。上述举措表明裁判文书全面公开步入实质性阶段。

8月,薄熙来案、河北王书金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等一批热点案件相继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备受瞩目的薄熙来案,全程微博庭审直播,成为该案审判的最大亮点。从直播内容来看,该案庭审公开的程度出人意料,表明庭审并非事先安排的“演戏”,控辩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在法院形象不佳和司法公信力较低的背景下,济南中院的审判实践赢得了压倒性的赞许。虽然媒体和民众仍无法自由旁听,但案件审判公开达到这一程度,远超预期。这充分表明,司法公开不仅不可怕,还能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薄案审判公开已形成示范效应,为各地各级法院树立了司法透明的榜样。重大案件、民众关注的案件倘若今后能实现微博、视频直播的常态化,将大大改善法院形象。

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当月21日,最高法院开通微博;28日召开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强调“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一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进立案、庭审、听证、合议、宣判等审判流程各类信息的全面公开,为此,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于12月正式开通;二是建设和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不得对此设置任何障碍,最终实现四级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三是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向公众公开失信、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推进执行信息全面公开。

关于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要求各级法院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细化了文书公开的4种例外情况,并明确公布裁判文书时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同时划定了应作匿名处理或删除的信息范围。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重大。各级法院如果五年内实现80%的裁判文书上网,将对司法改革作出重大贡献。

以上规范性文件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方案,表明规则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改革基本完成。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公开取得较大进展,基本实现从庭审公开到全方位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到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从权力实施转向作为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的司法公开。下一步重在规则的落实和完善。

但司法公开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例如,旁听案件还存在各种限制,特别是某些所谓的“敏感”案件;公开具有选择性,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严格保密,无关紧要的案件却庭审直播;由于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和质量自信不足,裁判文书的公开速度缓慢且各地参差不齐。

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未来改革可采取以下举措:激励民众旁听庭审,开放旁听,除了必要的安检,民众进法院无需查验身份证,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作法;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如进一步放宽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明确法院不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避免公开流于形式;严禁选择性公开,越是热点案件越需公开,视频直播优于微博直播;确保媒体优先旁听审判,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加强庭审公开的力度,考虑推行并保证二审开庭;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对于欠发达地区法院应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节选

——鼓励庭审直播

近年来,司法公开有所深化。截至2016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5月,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法院可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播或录播。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到2017年该网将覆盖全国3500多家法院。今后,最高法院的庭审活动原则上都将通过互联网直播。截止到年底,该网访问量突破10亿次,共直播案件庭审91941件,其中最高法院322件。

庭审直播最早源于1998年中央电视台对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庭审电视直播。2003年,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首开庭审互联网直播的先河。2011年,山东莱阳法院首次尝试微博直播。2013年,备受瞩目的薄熙来案实行庭审全程微博直播。2016年,“快播案”等一批热点案件实行全程庭审直播,陕西高院组织“院长开庭月”庭审直播活动,衡水中院探索减刑、假释案件由“狱内数字法庭”公开审理并庭审直播的做法在全省推广。加强庭审的透明度,有利于庭审规范、司法公正。在当下司法公信不足的背景下,应大力提倡庭审直播,并更好地保障传统意义的庭审公开,取消一切限制,鼓励旁听。年内,最高法院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范围。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相关内容后上网公开,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应公开,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关联。公开模式转为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8)》节选

——让司法公开更公开

司法公开,是多年来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的一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该规定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和监督司法。在落实过程中,应防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力度打折,确保所有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应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丰富诉讼文书送达渠道,以缓解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

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以个案回复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问题。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31条举措。

司法公开经过多年努力,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法院通过“四大公开平台”公布裁判文书538.19万件,访问量193.36亿人次;地方法院在线直播庭审160.55万件、最高人民法院直播1828件,观看总人数108.67亿人次;全国3525个法院进入“法院天天有直播,法官人人有直播”的新常态。

司法制度的改进,永远在路上;司法公开,也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报告略举数例:第一,司法公开的本身并非目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两者之间需搭建更直接的桥梁。例如,现有的司法公开机制局限于单方面的信息公布,缺乏互动和回应机制,需搭建兼具互动、服务和监督功能的综合平台。第二,减少不公开的死角。例如,越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院越不愿意公开,但这些才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案件,更应当庭审直播、保障旁听和主动接受记者采访。庭审直播受制于维稳、敏感、经费等因素,离大众化还有较大差距。除了规定的例外情形,裁判文书并未实现全部上网,法院内部文书上网标准不明确,实践中上网门槛较高。作为重大案件的死刑判决,应当上网。第三,隐私权的保护有待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应适当考虑隐私权保护,如当事人、证人的身份、住址等信息应受保护。

司法公开,是十多年来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的一项司法改革任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司法公开成效较大。司法部门制定了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建立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并运行良好。随着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庭审直播为主的司法公开方式得到大力倡导。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全国各级法院依托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案件庭审超过200万场,网站总访问量超过130亿次。单日最高庭审直播超过1.3万场,单场庭审最高观看量达3363万人次。庭审直播已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但司法公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裁判文书短期难以实现“全部”上网,案件“副卷”制度难以揭开神秘面纱的现状下,推进庭审直播就成为推进司法实质性公开一项阻力最小、成效最大、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举措,意义重大。

庭审直播的首要意义是促进个案实现公正。例如,王成忠案的庭审直播,直观地展现了刑庭庭长审民庭庭长的程序错误。由于观看的力量,吉林高院很快指定通化中院管辖,促使案件可能获得妥善解决。反之,若非庭审直播,王成忠案很可能不会休庭,而由辽源中院强行作出违反程序正义的判决。可见,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庭审直播有利于排除庭外的不法干预因素,将案件问题集中于法庭内解决,体现程序正义,从而成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每一场庭审直播都是一出戏剧,一场电影,一个最好的报道,因此,庭审直播能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尤其是在媒体受制、律师沉默的背景下,庭审直播能够弥补监督的不力,制约公权,保障人权。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庭审直播能够逐步改善司法生态。一方面,庭审表现是律师业务能力最直观的体现。这会促使律师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而不是靠忽悠,也会帮助潜在的当事人更方便地了解律师,了解什么样的律师适合自己,正确和有效地寻求法律的帮助。另一方面,控制庭审是司法者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司法能力。这会促使司法者注重形象,改变语言和态度,严格依法,努力提高庭审的规范程度,贯彻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精神,从而使庭审公开与庭审实质化相互促进,司法改革举措得以落实。

庭审直播还是最重要的法治宣传平台,将成为中国人提升法治意识的最佳手段。鼓励公民观看庭审直播,胜过无数摆摊设点派发资料的普法宣传。由于庭审直播的直观性、媒体性、对抗性、趣味性甚至娱乐性,庭审直播可以让公民更直接地接触法庭,了解审判的程序规则,消除与司法的距离感,进而提升法治的意识。普法不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而只需要庭审直播足矣。

庭审直播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必须推动庭审直播的大众化。报告建议:第一,进一步扩大庭审公开的范围,赋予当事人申请庭审直播的权利。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庭审直播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事由外,应该进行庭审直播。当事人放弃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申请庭审直播的,也应该进行庭审直播。如果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庭审直播,应当说明情况,并允许律师自带设备进行庭审直播。第二,国家加大对法院硬件设备的投入,做到所有法院包括派出法庭皆具有庭审直播的条件,且具有所有开庭的案件都能同时进行庭审直播的条件。第三,通过立法修改,让直播成为常态,不直播作为例外。立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隐私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的开庭审理应进行庭审直播。这是最终目标,具体到改革的实施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分阶段安排,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皆进行庭审直播,三年内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皆进行庭审直播,四年内所有法院完全实现开庭皆进行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