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不是保护伞!”

在广东阳江发生13岁男孩被同班同学手持扫把棍外加拳头打至濒临死亡的校园霸凌事件之后,网络上再次将悲剧的发生归咎于未成年保护法,甚至直言“保护法不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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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一名活蹦乱跳的八年级学生在原本应该是最为安全的校园里遭遇生命风险,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这都是一起任谁也无法否认的生命之殇,即便事发地阳春市教育局在通报中谨慎地将事件描述为不带有任何倾向性的任课老师“看到廖同学被打伤”,很显然也无法抑制公众的愤怒。

要知道,这是校园,是孩子们在成长阶段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这里原本应该是温馨童年的摇篮,原本应该度过一段最没有戒心的无忧无虑时光,很可惜,大家期待中的校园总是与现实的校园存在着近乎天堑般的阻隔,小概率的校园霸凌总是一次又一次冲击大家对校园的固有认知和期待,冲击大家对未成年保护法的信心,冲击大家对公平正义的追寻。

不止阳江,不止广东,在廖同学被打到“千分之一概率生还”之前,从山西太原一中专男生遭多人群殴,到福建龙岩侨育中学一学生被逼吃粪,再到山西大同“极端欺辱”事件,江西九江一名14岁女学生遭同学殴打辱骂后跳塘身亡,从南到北,纵贯大半个中国都有酿成悲剧的校园欺凌事件出现,频率之高,影响之恶劣,早就到了亟需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地步。

很可惜,每当一次诱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校园欺凌事件出现,事发地所做的不是第一时间对遭受心灵创伤的孩子们进行疏导和矫治,而是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尽最大努力将事件的恶劣性质降级,此前,大同市调集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力量,将一起引爆网络的“极端欺辱”事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美化为“欺凌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解决问题从来不是基于从制度方面堵上校园欺凌频发的教学管理漏洞,而是只求息事宁人舆论消声,进而从根本上让全社会失去了一次直面校园欺凌问题群策群力深刻反思的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恶劣到就连成年人都想象不到的欺凌现象在各地频繁上演,就一点不奇怪了。

在不少网友看来,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太好了,以至于发生了类似将同学打到濒临死亡这样的惨剧,法律也可能在对这些施暴未成年人的惩处方面囿于规定而无从下手,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无死角的司法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让霸凌同学的恶魔们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和制裁,得以逍遥法外。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拉低至12周岁的背景下,比照各地频出的校园霸凌事件,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一味单纯调低刑事追责年龄似乎并非是最佳选择,年龄下限再低,也难以避免个别偶发犯事孩子漏网,显然,法律不能为了将所有潜在低龄犯罪人员一网打尽就不停的变动年龄下限。

在我看来,更为理性的做法应该是直面校园霸凌在各地频发的客观现实,深入剖析背后的真实原因,面对问题不回避,借助舆情热度在全社会达成治理共识,让更多孩子意识到校园欺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不能触碰的人性底线,才能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很遗憾,在一味追求教学成绩和升学率的今天,没有任何容错机制的人才成长体系下,在校园里根本就没有给事关每一个孩子成长的社会议题的存在空间,想必,无论是被欺凌的孩子还是施暴的孩子,他们对欺凌的认知都是很懵懂,原本依靠讲道理可以解决的潜存问题,却因为教育环节的巨大纰漏和缺失而酿成了一次又一次生命悲剧,难道我们的教育主管机构不该反思吗?

即便我们对自己的社会治理模式再怎么自信,需要明白的是校园霸凌发生的群体是一帮未谙世事的孩子,对待这个群体发生的事情,显然不是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达十一个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就能解决的,如若不然,我们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了。

现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纵使存在缺陷,也已经是保障孩子权益的最权威参照了,况且针对校园欺凌,这部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界定和阐释,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早就要求,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可以说,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框架早就搭建完善。

多措并举之下,现实依然治不住校园霸凌,这肯定是链条上缺失了关键一环,或许,这一环恰恰缺失在追责校园欺凌对学校和教育主管机构的责任认定不够上。

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对校园欺凌的声讨主要集中于施暴者本身和家庭原生教育的缺失,却忽视了学校才是占据孩子生活绝大多数时间的场所,在对孩子的文化知识灌输方面我们的教育体系没得说,在对孩子进行人格提升方面,很遗憾这方面我们的教育可以说完全不及格,而缺失的这关键一环,可能就是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根源。

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解决所有潜在的恶人,更不能指望用更低的追责年龄界限来遏制住所有未成年人施暴,但我们可以从修正教育的制度性弊病入手,依托教育的魅力尽最大可能制止住愈发普遍性的校园霸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