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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周某和王某是大学同学,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友谊和信任关系,后周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只好开口向王某借钱。

2021年6月,二人最终达成了借款协议,根据协议,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提供了320万借款,并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通过这次借款交易,周某得到了资金支持,顺利推进了自己的生意发展。

2022年8月,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120万元,之后便再未向王某偿还本息。二人就已偿还的120万元款项,到底属于对本金的偿还还是对利息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最终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支付的120万元不足以还清欠款,借款时或还款时双方均未对已偿还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故周某偿还的120万元应当属于对利息的支付。

法律分析: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在民间借贷的合同中,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还款的性质,指定偿还的部分款项以本金或利息优先的情况下,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该款项应当在利息的范围内认定为利息、罚息(如有),超出利息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本金。

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的对资金借用的回报,利息不仅是保证其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手段,也是对借款人付出的时间、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承担的补偿。因此,利息具有相对的优先权,应在还款时优先偿还。

笔者寄语:

利息分其实详细来说,分为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期内利息是指,借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对于期内利息而言,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作明确约定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不得主张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但超出期限没有还款,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对于逾期利息而言,借贷双方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亲戚朋友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往往碍于情面很少约定利息,或口头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因此极容易引发争议。所以,借钱时一定要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遭遇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