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一大早赶到自贡参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交流研讨活动,作为会员单位进行了交流发言,因为上周时间实在是太赶了,没有准备稿子,趁早上在高铁上的时间,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仔细看了几遍,到会场后临时打草稿发言。

说真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实施一定是一个好事,但是,接下来,其实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执行的程度?对于互联网中那些不良的信息,有害未成年人的,有怎么样的一个反馈渠道?有一个什么样的处理公示等。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我觉得,对于学校和老师的要求过高了,比如说,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一方面,我个人觉得这个是不现实的,当下学校的压力本身就比较大,特别是在学生的心理方面,这已经让很多学校头疼了,就怕学生有一个什么突发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按这个标准的话,又有多少教师可以做到合格呢?我觉得教师做好自己的教学任务,这是首要的责任,我相信一个班上不会出现成片的网络沉迷的学生,如果有这样的学生出现,应该是由专业的人员去进行干预,而不是由教师去做。

在我看来,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块,在学校里,学生主要还是要学习,沉迷网络更多是在放学回到家里后,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条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要求,最后又有多少可以落实呢?

所以,我在会上发言中主要表达了,一是我们可以想想,如果让更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自己该有的职责,自己生的孩子,自己不教,又有谁可以教呢?二是对于一些家庭优秀的做法,大家是可以一起交流学习的,三是还是要发挥家委会的作用,上周去参加了儿子学校校级家委会的成立,从其他家委会家长的一些分享来看, 我觉得,家委会实际上可以做的事情是很多的,这是搭建一条学校和家长之间很好的桥梁。四是如何让更多的家长,对于网络中一些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及时反馈,要有一个集中的通道。我想,只要每一步都能落实去做,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会越来越好。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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