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朱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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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3年2至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告知李某某,找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按照介绍来的卡主银行卡流水达到1万元,可以得到100元报酬的约定。在李某某的朋友王某的帮助下,卢某某等3人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朱某某操作转账洗钱,共计涉案流水15.2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

同年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家住镇宁自治县高荡村的杨某某提供两张银行卡给其用于转账洗钱,共计涉案流水44500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转账洗钱后,朱某某安排李某某到银行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88000元,帮助上家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另查明,朱某某帮助上家转移涉诈资金人民币18.465万元。

李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大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并未参与上游的诈骗行为,而是受“来钱快”、“只是用卡转账”、“获利不多不会受罚”等不良心态的影响,殊不知尽管分到的钱很少,但自己帮助转账洗钱的诈骗犯罪金额巨大,给他人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金额并不大,但是经2人转账洗钱的涉案资金高达40万余元。

温馨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银行卡不轻易外借,避免不经意间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转账洗钱,因“碎银几两”自毁前程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