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的本性有两个,一个是保持生存、逃避死亡,另一个是追求享乐、逃避辛劳,归根结底一句话:趋利避害。作为职场中的个体,一方面在谋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是追名逐利。

公务员职场,为每一个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同时,基于公权力与社会利益绑定的天然属性,也让公务员处于社会名利场的风暴核心。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很多人,一方面在网上痛斥贪官污吏,另一方面却在生活中对明知存在问题的领导趋炎附势,甚至将他们当作人生奋斗的样板。

电影《甲方乙方》里,司机看着自己的领导被抓,心里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如果身处领导的高位,一定会不惧各种糖衣炮弹、利益美色的诱惑,结果是,没经过几轮,自己也败下阵来。电影里,司机总结自己失败的原因,哀叹一句:群众中有坏人啊!

究竟是行贿者无孔不入,专找权势者的软肋下手,还是受贿者贪慕享受,根本经不起各种诱惑?各人自有各人的观点,不争的事实是,司法领导如果迷恋贪腐的话,将会给国家司法事业、他人的人生遭遇,造成巨大的伤害!~

一、张民,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2021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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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是:

1、张民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2、张民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7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翻开张民的简历,不难看到,他起步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书记员一步一步爬升到高院研究室主任,然后被下派到乌兰察布、包头、鄂尔多斯等地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担任中院院长,成为一把手,意味着权力的膨胀与监督的弱化,名利场上的灯红酒绿,终于让这位身着法袍的法学博士败下阵来。

二、董秉惠,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内蒙古奈曼旗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0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董秉惠受贿、贪污案,判决被告人董秉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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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万余元。

董秉惠的简历显示,他是在2012年2月份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调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在呼伦贝尔中院干了一年,于2013年5月份调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担任院长、党组书记,干了6年,知道2019年3月份官宣落马。

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董秉惠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短短6年期间,受贿2200万,你能想象到底有多少案件在他的干预下被枉法裁判吗?

三、王大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2020年8月13日,凉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大成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王大成曾担任哲里木盟通辽市法院院长、科尔沁区法院院长。其受贿也主要是发生在其担任这两个地方的院长期间。而向其行贿的,有些居然是其本院下属。

与以上两位落马法院院长不同的是,王大成不仅收钱,还在给别人送钱。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09年,王大成为了得到和感谢时任通辽市政法委副书记辛某对其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辛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20)内0925刑初36号判决书详细记录了王大成的犯罪事实,让我们得以了解他(们)的职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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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曾经是一名法官,不过一直身处基层。刚进入法院时,还是头顶大盖帽,双肩扛天平。

2000年,法院大换装,用西装式的文官制服全面代替军警式制服,黑色法袍现身法庭。不过,无论是头顶大盖帽,还是身披法官袍,笔者一直都是坐在会场听领导讲话的一员,也一直在接受廉政教育。

在他们的谆谆教诲下,笔者深知神圣的法官袍不容亵渎,一生谨小慎微,从不敢逾越雷池一步。到后来,受的教育多了,胆子越来越小,干脆脱下法袍,提前退休。

今天文中提到的三位法院前领导,想必也曾在台上苦口婆心地劝诫他人,义正辞严地批判他人。他们没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最终变成了自己在台上鄙弃挞伐之人。他们身上的法袍,也没有帮助他们挡住糖衣炮弹。

文章部分内容转自:东方法律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