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国合伙人》曾经火爆荧屏

电影中有一句很著名的台词

“千万别和最好的朋友

合伙开公司”

令人印象深刻

那亲戚合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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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紫阳县蒿坪镇王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王乙系堂兄弟关系,两人共同投资经营了燃气经营部,并于2010年4月20日开业经营。2012年1月,双方签订《气站租赁协议》,约定:“王乙将气站经营主权按年租赁给王甲全权经营,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费不低于每年30000元,其他经营气站费用与王乙无关,涉及气站经营主权事宜需王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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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天,双方对气站物品进行盘点,并对投入资金及下余现金进行盘点分账。2014年4月,王甲注册了紫阳县燃气供应点,2018年6月,王甲与紫阳县江南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紫阳县蒿坪镇市场承包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江南燃气公司承包紫阳县蒿坪镇供气点,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价格为每年60000元。王乙认为双方约定此承包费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配,双方每人每年30000元。但王甲未按约定支付,于是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合伙事宜合法有效,并支付合伙分红60000元。

王甲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合伙协议,燃气站工商登记的经营人为王甲个人,并未登记为合伙性质,且燃气业经营应当具备专业资格证书,燃气站成立以来一直由王甲独自经营,王乙不具有资质,也未参与管理燃气站的经营,王乙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请求法院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乙与被告王甲于2012年1月签订《气站租赁协议》,约定由王甲全权经营气站,并按年向王乙支付租赁费30000元。双方并在当天对气站物品及资金进行盘点,对前期利润进行了分配后,王乙将气站交由王甲全权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气站租赁协议》内容来看,对蒿坪气站后期经营并无双方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内容,并无双方合伙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王乙依据王甲与紫阳县江南燃气公司签订的《紫阳县蒿坪镇市场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主张王甲应向其支付2019年——2021年期间的合伙分红600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王甲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甲收取了紫阳县江南燃气公司支付的承包费。即便王甲收到了承包费,王乙也未能证实其对承包费享有分配的权利,王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2022年5月,紫阳法院判决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