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下午五点左右,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一六旬老人肖某在接7岁的孙子放学回家的途中,在小区2栋和3栋的道路上,老人被一个天降的木块砸倒在地。他的孙子说,他当时走在爷爷的前面,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闷响,他立马回头看,就发现爷爷倒在旁边的绿化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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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急忙向小区内的其他人求助,请求他们帮忙拨打120,并打电话通知了他的父亲。他父亲打电话告诉了奶奶。在家煮饭菜的奶奶听闻这个消息后,急忙跑到小区楼下,发现丈夫肖某面色惨白的躺在地上。

几乎是以最快的时间,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将肖某火速送往医院。但即使经过了几个小时的抢救,老人家肖某的生命依然没有挽回,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经法医鉴定,老人的死亡原因是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及上腔静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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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事情没有结束,这砸人的木块为何会从天而降?是天灾还是人祸?从现场来看,这木块大约有2米长,其中木块上还带有铁钉,位于一定的高度砸下来足以致死。死者的儿子肖先生向公安局报了警,说明了情况。

随后,渠县公安局针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发现,这从天而降的木块是来自其他小区的一个姓杨的8岁小孩在该小区的第3栋的楼顶所扔。警察调取了这一栋的监控,监控显示小孩杨某进入三栋搭电梯到达顶楼,过了一会儿又搭电梯下到一楼离开。这中间总共用时十几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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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监控视频以及对小孩的询问过程当中,大致可以判断木棍是由小孩所扔。但比较特殊的是,首先小孩年龄为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小孩智力方面有问题,小男孩的家属提供了一份他的诊断病例,他被诊断为“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

同时,经监控,老人的儿子也了解到当时杨某上楼顶的时候是没有一同携带木棍上去的,是楼顶上本来就有的。死者的儿子肖某认为他父亲的死亡肇事小孩和小区物业都有责任。肖某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街道办事处等相关的调解组织对此事展开了调解。

在与小区物业进行调解协商的过程当中,刚开始小区物业是承认其存在一定的责任。后面又找到肇事小孩的父母进行协商,小孩的父母却表示家庭困难无力进行赔偿,拿不出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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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听说这个消息后,估计是怕死者家庭让他承担大部分赔偿款,于是便一改之前的态度,称自己没有责任,自己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巡查,三方经过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小孩父母硬是拿不出一分钱的强硬态度和小区物业从有责任到无责任说辞的转变,让肖先生意识到走调解这条路怕是行不通,他们两方的态度也要他感到心寒和失望。

他决心不再调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家的合法正当的权利。他开始进入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小孩及父母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2023年4月24号上午9点,此事在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三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都坚持着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称自己没有责任,并向法院展示了自己曾在小区宣发过注意高空抛物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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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肖先生一方立即反驳到,自己从未在小区里看到过相关宣传,并且其有关高空抛物的宣传资料和安全巡查的登记表格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事后补发的。

物业公司无法因此免除相关法律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基于此项举证,物业公司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另一被告肇事小孩一方由小男孩的母亲和奶奶出庭。

肇事小孩一方的律师针对原告肖先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相应的答辩,称3栋楼顶无监控,提供的监控视频当中并没有完整的小孩扔下木块的全过程,只是拍到小孩上下楼,他们只是根据上下楼的时间来判断是小孩所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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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律师认为该证据的证明力不够有力,无法完全认定小孩所为。肖先生的律师表示道,警方在调查的过程当中,小男孩承认了是他所扔的木棍并且向警方讲述了从上楼、扔木棍、下楼这中间的完整的过程。三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经过三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以案释法

一、在建筑物中高空抛物致他人伤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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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伤亡,由抛掷物品的人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查清侵权人,则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有明确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不是其作为的。

在本案中,小孩实施的扔木棍的侵权行为,但由于小孩只有8岁且存在智力问题,应该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孩的父母应该想办法积极赔偿,并且承担该案中的主要责任。另外,根据法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掉楼顶上的木棍等物品,其次,物业公司应该注意到不允许他人任意进入顶楼,其管理不到位。并且小孩进入小区未经相应的排查。故小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本案中老人死亡相应的次要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孩杨某的父母没有看管住孩子,放任其乱跑,更何况,这个孩子智力方面存在着小问题,更应该进行严加看管。可见,林某夫妻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在极大程度上导致老人死亡。对于老人肖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其主要责任。

三、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亡,应当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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