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绵羊

审核:CFO大叔

校对:小杜

来源:公众号【洞察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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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

2、 加强公司民主管理规定;

3、 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保护;

4、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5、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6、 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一项规定,要求企业全体股东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该修订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一、关于《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的历次修订

从1993年开始,《公司法》通过第一次修正,要求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实缴,且股东是一次性认购,不得分期,与此同时注册公司之前还要进行验资,由此可见当时注册公司门槛高,条件苛刻,因此存在许多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

2004年《公司法》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而言,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原来的10万元降低到3万元,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4年《公司法》再一次进行修订,将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这一变化意味着公司在设立时无需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而是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当时该修订法一出,受到了广泛欢迎,这方便了公司设立的同时,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就有了2023年的《公司法》的更进一步的修订,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由无固定期限变为五年内缴足。

二、认缴制调整“五年缴足”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在草案审议中,大家对维护交易安全无任何异议,但对于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是否适用存在颇多争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部分人认为此次修订可以打击空壳公司,维护交易安全,提升公司的公信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业内专家表示,三审稿之所以设置了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的期限,主要原因是:据统计,中国大部分企业的寿命不超过五年。因此民商法博士刘俊海认为:从数据来看,五年的期限合适,此外此项调整可以促进公司“优生优育”,提高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成功率,因而不会削弱公司活力与竞争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同样也赞成这一规定:这可以促使公司在成立初期更加注重资本的充足性,从而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还可以避免公司通过注册资本的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而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五年内缴足就像是一种变相的实缴制,提高了创业门槛,降低创业活力,抑制创新,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此外可能会导致短期内大量公司注销。海华永泰科创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杜燕心认为:“商品经济的根本是商人的逐利性。对于可能赚钱、盈利的生意,即便商人初始资金不足或认为公司经营尚不需求如此多资本,在强制‘公司成立五年内缴足出资’的情况下,商人也会愿意借入过桥贷款出资并很可能基于资金运用效率考虑抽逃出资。所谓的‘五年缴足出资’规定又会落得空洞的数字,并未真正维护债权人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教授表示:目前“三审稿”的规定过于激进,制度回弹过强,容易引起公司投资者不必要的困扰和疑虑。可以将缴足出资期限延长至十年或二十年,同时,考虑对本次修订之前设立的公司和修订之后设立的公司做出区别对待,以使认缴资本缴足最长期限制度能够得到平稳实施。

对于小编来说,更偏向于第二种观点,五年缴足这一规定或过于激进。首先,有学者认为:“认缴制使得部分股东动辄认缴几千万、几个亿等注册资本,且出资期限长,如果企业发生欠债问题,而股东未缴足认缴额,加之出资加速到期门槛太高,较长出资期限成为股东对抗债权人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工具,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然而,依据公司法三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已直接降低出资加速到期门槛,给予了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方法,没必要用五年内缴足出资规定进行矫正。

其次,此次修订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了重大调整,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也缺乏相应的较为具体的规制方面的要求,比如公司如果不按时缴足认缴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或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除此之外,之前已设定较长认缴期限的公司,如30年、50年甚至是100年的,新法施行后该如何衔接,这也没有明确的固定,实施起来又是一大难题。对于这个问题,行业内人士分析,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保持现状,其依据是法不溯及既往,原来设定的认缴期限仍然有效。

第二种情况:设定过渡期,公司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变更手续,将期限减至5年。过渡期内可放宽减资程序,如无需提前偿债。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别规定并出台配套措施,便于实践操作。

第三种情况:直接规定新法施行后,认缴期限与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

最后,自2014年实施认缴制以来,极大的激活市场活力,鼓励了投资者创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若规定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这可能不利于市场与社会的长期发展。经历了三年疫情,市场经济刚从疲软的阶段慢慢转变为平稳运行,中小企业也慢慢开始恢复活力,这时要中小企业和投资者们在几年内就转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真金白银到企业账户,这难免会对企业构成资金压力。重要的是,刚从疫情挺过来的企业可能没那么多钱,这可能就会导致众多企业迎来减资或注销潮,随之而来又是各税种缴纳和失业问题。此外,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对于那些前期回报率较低,但却有远期收益的项目可能就无法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导致存活率降低,这难免会抑制创业者创业活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结点评:

总体而言,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或过于激进,虽说在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滥开公司造成的乱象,降低交易风险。但五年时间或过于较短,容易给创业者、投资者及中小企业带来压力,传递不良信号,抑制市场活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该修订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参考文章:

1、《公司法前沿:评《公司法》三审稿“公司成立五年内缴足出资”规定》.人民读库;

2、《<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注册资本几年缴足才合适?》.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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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小绵羊,CFO大叔新媒体运营官CFO大叔——资深CFO,10多年战略财税咨询及资本运作实战经验。曾先后在上市央企、某知名互联网文化娱乐企业和行业领先的某智慧财税服务机构从事战略咨询策划、股权债权融资、上市挂牌辅导等工作,作为专家顾问带队为上百家/位企业客户和名人明星提供了咨询辅导服务,关注新时代的前沿新技术、管理新理念、商业新模式和娱乐新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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