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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1月20日,国际流行乐坛天后夏奇拉(Shakira)就逃漏税官司与检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夏奇拉接受了检方的多项指控,并同意支付73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700万元)的罚款。

此前,西班牙巴塞罗那法院于去年9月启动了对夏奇拉的审判程序,罪名是她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逃税14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13亿元)。

近年来,我国影视娱乐行业迅速发展,明星艺人的收入也因此飞涨。然而,由于这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税收监管变得更为困难。同时,一些明星艺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偷逃税问题逐渐浮现,不时被媒体曝光,成为他们事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那么在当前的税收法律框架下,明星艺人哪些行为会有税务风险,构成偷逃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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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偷逃税主体包括了纳税人(本文中指明星艺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本文中指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以及款项支付方等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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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的手段可以概括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实践中,明星艺人可能涉及税务风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 一个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合同

  • 设置阴阳合同偷逃税

  • 转换收入性质规避高税率

  • 签署投资协议对赌条款

  • 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虽然明星艺人偷逃税的事件不时被媒体曝光,但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国家正在通过立法来解决和引导这些问题,同时税务主管机关也在逐步加大征管以及稽查力度、提高技术措施的应用水平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以改善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的税收乱象。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影视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