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黄某收到A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载明待遇为月基本工资17500元 + 绩效工资7500元。入职后,黄某与 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月固定工资17500元。

2022年10 月,黄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根据录用通知约定额外支付3个月的绩效工资 22500元。A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工资标准是17500元/月,并未另行约定绩效工资。A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其内容不构成双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

仲裁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录用通知不能完全代替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属于《民法典》中合同编的权利义务约定,通常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要求。本案中,A公司签发录用通知在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关于工资的构成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内容时,应当理解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修改了录用通知的内容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