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黑03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 2022.02.21
案由 : 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辉,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密山市看管所。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辉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黑03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世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张世辉利用担任哈尔滨市道外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松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哈东指挥部综合和谐部部长,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治理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16.5836万元。
(一)收受哈尔滨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98.182万元。
2006年1月至2017年5月,李某1为谋求关照,分45次于传统节日送给被告人张世辉人民币20万元、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9.1596万元)
2015年1月,被告人张世辉向李某1提出借车请求,月底,李某1以14.775万元价格为张世辉购买本田缤智轿车1辆,并落在韩某名下。张世辉将该车交由妻子范某1使用。
2015年11月,被告人张世辉告知李某1哈尔滨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将投资建设公路港项目,李某1请托张世辉帮忙承揽该工程。张世辉随即向哈尔滨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推举李某1,孙某1同意。2016年3月,李某1的哈尔滨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价格为1.46亿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张世辉和亲属外出旅游,出发前张世辉安排李某1为其办理ETC卡、加油卡,以及住宿和机票费用。同月18日,李某1助理郑某1为张世辉办理ETC卡并充值6000元,为张世辉办理1万元加油卡,并为张世辉支付住宿和机票费用2.64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1、孙某1、张某1、范某1、刘某1、郭某1、吕某、林某、郑某1、郭某2、韩某、郭某3、刘某2、范某2等人的证言;交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林某账户交易明细、郑某1对私客户机构查询、哈尔滨银行通用凭证、账单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款凭证、消费流水查询、小型汽车违章查询、中国石化(黑龙江)加油IC卡客户业务受理单、投标邀请函、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公司档案及营业执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收受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某房产1套。
2007年6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与江苏雨润集团签约南极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并成立南极国际商贸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被告人张世辉和冯某均任副组长。2008年1月,冯某为谋求与张世辉处好关系和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张世辉帮助,出资38.4029万元为张世辉购买了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按张世辉要求落户李某1名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冯某、王某1、肖某、栗南、李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客户抄表明细表、证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文件、哈尔滨大众肉联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哈尔滨南极国际商贸城项目建议书、道外区关于成立南极商贸城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和谐哈尔滨南极国际商贸城项目涉及铁路专用线拆除问题的函、银行交易明细、个转账凭证、公司档案;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收受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实际操纵人张某2人民币29.28万元。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世辉接受张某2请托,向哈尔滨市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打招呼帮助张某2承揽哈尔滨南极国际商贸城二期工程项目,冯某同意。2009年6月,张某2以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哈尔滨南极国际商贸城Ⅱ期A座(荼城)、3号、4号楼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6568.97万元。2010年8月,张某2在哈尔滨市某饭店送给张世辉20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张世辉接受张某2请托,安排高某1帮助张某2承揽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项目标准化仓库工程施工二标段。2016年10月,张某2以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价格4079.21万元。2017年7月,张某2为张世辉支付家具款9.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2、冯某、于某1、王某3、李某2、王某4、高某1、王某5、范某1等人的证言;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资格审查申请书、哈尔滨南极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南极国际商贸城二期地块工程总包施工合同、清真西寺改造工程总包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明细账、说明、行动轨迹、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取款凭条、死亡证明;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收受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操纵人张某35万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张世辉受张某3请托,安排拆迁办主任胡某推进张某3承揽的橄榄城(四海小区)拆迁进度。胡某通过督促拆迁工作组的方式在1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2020年12月,在北京德云红事会馆,张某3送给张世辉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3、赵某1、范某2、胡某、王某6、范某1等人的证言;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档案、营业执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共哈尔滨市道外区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拆迁公告、拆迁计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出行轨迹、结婚证、婚宴证明、任职证明等;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收受哈尔滨洪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10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张世辉接受徐某1请托,安排拆迁办主任胡某帮助徐某1承揽陶瓷小区拆除工程。在胡某帮助下,徐某1承揽了陶瓷小区拆除工程,后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赵某2。2018年6月,在中国医学科学院病房,徐某1送给张世辉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1、赵某2、杨某1、胡某、鲁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公司档案、营业执照、房屋拆除托付协议书、中共哈尔滨市道外区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市道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鲁某对私对手信息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哈尔滨银行进账单、建筑业统一发票、房屋拆除三方托付协议书、陶瓷小区费用情况说明、张世辉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院病案、行程轨迹、情况说明;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六)收受黑龙江博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操纵人赵某2财物折合共计8万元。
2013年1月,在被告人张世辉帮助下,赵某2承揽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房屋拆迁工程。为表示感谢,赵某2于2018年、2020年春节及2020年7月,分3次送给张世辉价值合计6万元加油卡;于2019年春节前,送给张世辉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2、孙某2、赵某3、高某2、闫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委员会文件、情况说明、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哈尔滨松北区委办公室文件、房屋征收托付协议书、公司档案、营业执照、拨付款的请示、黑龙江增值税一般发票、万宝田园新市镇承办费汇总表、中国石油加油卡充值凭证、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七)收受省航道局党委书记王某7财物折合共计38.6273万元。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世辉有意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工程交由王某7承揽,王某7安排同学张某4出面负责施工。张世辉授意高某1将综合保税区一期围网内道路基础设施项目一标段承包给王某7。同年7月,张某4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价格5866.01万元。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12月,张世辉将综合保税区查验区、检疫区项目施工一标段、综合保税区B—01重工业厂房一期发包给王某7。张某4以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上述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共计8556.1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世辉出国考察前,王某7送给张世辉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2817万元);2017年7月,王某7出资28.3456万元为张世辉装修东升江畔住宅并购买家电;2020年6月,王某7送给张世辉价值3万元加油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7、张某4、高某1、王某5、张某5、付某、徐某2、曲某、林某、郭某2、李某3、李某4、王某8、王某9、徐某3、姜某、范某1、张某6等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转办件处理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文件、中共黑龙江省航道局委员会文件、公司档案、营业执照、收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国建筑七局有限公司北方公司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一期围网内道路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一标段辅助明细账、情况说明、中国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竟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哈尔滨弘亿公司与张某4往来账、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拨付款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公司资质、交易明细账、房产信息、消费记录等;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八)收受哈尔滨金佳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2财物折合共计2073.607万元。
2015年初,于某2通过哈尔滨市副市长王世华请托被告人张世辉帮助承揽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工程项目,并承诺平均分配利润。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张世辉安排高某1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一期围网内道路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三标段、综合业务用房、A04地块、A07—04地块、标准化厂房工程、标准化仓库四标段等5个工程承包给于某2。于某2分别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5家公司名义中标上述工程,中标价格3.55亿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世辉向于某2提出从其分红款中取出50万元用于购房,在于某2家中,于某2送给张世辉50万元,并表示该款系由其个人所出。2017年下半年,于某2欲将张世辉利润分红款500万元交给张世辉,张世辉表示先由于某2代为保管。2019年下半年,于某2告诉张世辉其利润分红不足2000万元,请托张世辉继续为其承揽工程,到时可交付张世辉2000万元,张世辉同意。2019年11月,于某2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张世辉分红款2000万元分4笔转入自己名下,后该款被于某2用于个人炒股。2020年4月,张世辉授意高某1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标准化厂房二期工程承包给于某2,于某2以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中标价格5391.75万元。
2018年、2019年春节前,于某2分2次送给被告人张世辉共计2万元;2019年7月,在张世辉授意下,于某2为其女儿张晓媛支付房租共计13.2万元;2020年12月,张世辉女儿张晓媛结婚,在北京凯宾斯基酒店,于某2送给张世辉6万元并按张世辉要求为其支付招待费用2.40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于某2、高某1、王某5、付某、王某10、齐某、孙某3、瞿某、罗某、黄某1、朱某、程某、康某、彭某1、潘某、杨某2、彭某2等人的证言;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治理委员会说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任职说明、合作协议、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和情况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包协议、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酒店入住信息、关于彭某2给于某2转款2000万情况说明、关于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的情况说明、综保区一期道路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二标段、三标段、综保区标准化厂房一期工程、综保区标准化仓库施工四标段、综保区综合业务用房施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综保区标准化厂房二期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公司档案及营业执照、房产登记信息;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九)收受哈尔滨市亚华塑料工业公司实际操纵人郑某2财物折合共计107.8269万元。
2016年4月、9月,被告人张世辉安排高某1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查验区、检疫区第二标段、标准化仓库第一标段工程承包给郑某2。同年5月、10月,郑某2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上述工程,中标价格共计7244.6万余元。
2017年4月,郑某2为张世辉购买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价值106.8269万元。2020年12月,张世辉的女儿张晓媛结婚,在北京德云红事会馆,郑某2送给张世辉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郑某2、高某1、王某5、张某5、于某3、范某1等人的证言;水电费记录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存根、收款回单、收据、公司档案、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亚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机读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出行轨迹、哈尔滨东部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文件、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治理委员会文件等;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十)收受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财物折合共计7.6575万元。
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世辉先后6次在吴某经营的桐楠格酒店宴请他人,共计消费0.9575万元,该费用由桐楠格公司支付。2020年3月,桐楠格公司因北岸明珠龙湾项目计划建筑方案未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请托张世辉帮忙和谐,张世辉要求松北区副区长黄某2加快审批。桐楠格公司重新上报计划建筑方案后,黄某2同意,同年8月,桐楠格公司取得项目计划许可证。事后,张世辉向吴某索要飞天茅台酒1箱,价值1.7万元。2020年12月,张世辉女儿结婚,在北京德云红事会馆,吴某送给张世辉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黄某2、李某5、唐某、李某6、范某2、郭某2、杜某、娄某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文件及说明和任职情况说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借款审批单、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审批表、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计划审批告知单、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专题技术审查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桐楠格集团应收挂账、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被告人张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其他证据:到案经过、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文件、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办公室文件、关于松北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办公室文件、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治理委员会班子成员分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涉案财物移交检察机关清单、票据及冻结、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内详细清单等。
综上,被告人张世辉受贿犯罪10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16.5836万元。案发后,监察机关依法扣押了张世辉受贿车辆本田缤智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查封了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扣押了受贿加油卡16张;冻结受贿分红款于某2股票关联工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1252231.93元、5006.79美元。张世辉家属向监察机关上缴了张世辉受贿违法所得1万欧元、9万美元、人民币1055614元。
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世辉犯罪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张世辉与于某2约定了利润分红2000万元,但于某2没有失去对该款的操纵,张世辉没有实际占有该款,应认定为未遂的意见,经查,张世辉的供述与于某2的证言均能够证实张世辉称现在形势太紧,钱在手里不安全,让于某2帮其存着,等退休以后再说,于某2同意并让其公司工作人员将2000万元转入于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的事实,对上述约定,二人达成了合意,张世辉虽未对该款实际占有,但拥有对该款支配、处分的能力,应认定为对该款具有实际操纵权,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张世辉认罪悔罪,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张世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世辉返还受贿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世辉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世辉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世辉受贿所得赃款1万欧元、9万美元、人民币1055614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世辉受贿所得赃款20000000元及孳息1252231.93元、5006.79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世辉受贿所得的加油卡16张,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世辉受贿所得的本田缤智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张世辉受贿所得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威海豪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海韵华府B区,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张世辉以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本案,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情况下,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其犯罪事实大部分存在未遂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构成坦白,应当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世辉的辩护人刘文义提出的辩护意见:1.收受于某22000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张世辉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一审法院随意改变了主刑和附加刑。
上诉人张世辉的辩护人曲直提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张世辉的犯罪行为大部分为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张世辉构成坦白,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本案,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情况下,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赃返赃,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判决据以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张世辉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世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张世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世辉的大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世辉收受于某22000万元时,以形势太紧、不安全为由让于某2帮其保管至退休,张世辉的上述行为已达到犯罪既遂。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世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世辉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返赃等情节,且又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张世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且依法向公诉机关送达了调整量刑建议函。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立平
审判员: 刘洋
审判员: 杨宗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都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