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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永生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原任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共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现任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主任。

戴永生从法官到律师,身份变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始终不变。在法院,他担任常务副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及执行局工作,无论是对再审申诉的当事人,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始终把公平公正放在首位,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他常说,“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如果法院都不讲理了,那老百姓就没有地方讲理了”。他认为,律师和法官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官不同的是,律师必须用娴熟的法律和诉讼技能,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是戴永生秉承的执业理念,他精通法律,勤勉尽职,敬业进取,办案从不放弃任何案件细节,善于把审判思维与律师实务紧密结合。

戴永生是一名十分具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坚持有效辩护和精细化办案,所办案件有的获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的被决定不捕、不诉、撤销指控、指令再审;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精心研究设计最佳办案方案,认真研判运用证据,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担任法律顾问为聘请方防范风险、化解纠纷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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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擅长办理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擅长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与公司重大诉讼、企业家刑事诉讼案件、商事诉讼案件,及合同类纠纷、公司纠纷、继承纠纷、法律顾问等业务。

部分业绩

1.福建省莆田市某区农业局副局长XXX玩忽职守一案,莆田市某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2.江西安远刘某非法经营烟草一案,情节特别严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重罪减轻处罚辩护成功)。

3.湖南醴陵市的易某贩卖毒品罪一案。针对公诉机关对易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指控,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按10000:1计,被告人贩卖的盐酸曲马多折算成海洛因不足1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据不足,依法判决被告人一年十个月刑罚。

4.安徽滁州的石某伪造货币、非法购买、销售假币一案。辩护人提出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被告人构成伪造货币罪。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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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漳平李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出售枪支散件180余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售其自行加工带螺旋纹丝的精密管,该精密管是否属构成枪支散件并未进行鉴定,无法认定被告人自行加工的精密管属枪支散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买卖枪支罪的指控。

6.广东深圳郑某等人走私废物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等人受郑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在“利运达”号货船上工作,15次驾“利运达”号货船从香港运输旧衣物至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口,走私废物共计8035.66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船东,也不是货主,也没有具体规划船行走路线或者到码头联系运载装卸事项。没有参与分赃牟利,也不是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事前事中未与走私犯罪行为人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郑某犯走私废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代理陈某就诉争店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综372号判决对陈某排除执行异议的主张予以支持。认定陈某购买诉争店面的时间先于交行龙岩分行设定抵押权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交行龙岩分行对诉争店面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但陈某对登记在华亿公司名下的诉争店面享有的权利亦能够排除执行。交行龙岩分行不服终审判决申诉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诉申请。

8.代理原审被告担保人杨某、黄某、借款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提出的担保借款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担保人杨某、黄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陈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代理意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工作经历

曾担任共青团福建省漳平市委副书记;漳平市司法局副局长;漳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政协福建省漳平市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届委员会委员;第五、第六届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个人荣誉

荣获“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其事迹被《优秀共产党员成就博览》《政协委员风采》《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等书刊收录。

专业论文

《法官职业责任规范与办案终身负责制》、《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试论慎用死刑刑罚》、《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走私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判断及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