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光临老稻曰:一个不正经的读书会,今天是第31期,由我来给大家分享著名网红法律人罗翔2019年的新书《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之前的读书会我们讲过自由,民主,平等,正义,今天我们谈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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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这本书实际上是一个时政文的合集。

蹭社会新闻热点写作这件事,很多人都在做,也包括我。所以这么一个很庸俗的事儿呢,罗翔花了好大篇幅来写序言,引用了柏拉图、《纳尼亚传奇》的作者刘易斯、康德、《饥饿的苏丹》新闻照片、电影《象人》、理查德·巴斯特克(是英国清教徒教会领袖)、马丁·路德·金、史蒂文森的小说《化身博士》等为这种“热点写作”辩护,甚至专门解释了康德著名的那句话“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罗翔诡辩说,人家康德的原意是,人不能“单纯”地被作为手段。

总之,罗翔认为,利用热点写作是正当的,只要这种利用里没有剥削的成分。而判断行为是否剥削,只有本人可以进行动机上的自省,他人只能从后果上进行判断。

所以罗翔这本书里到处是他的自省:我这么做真的对吗?如果换位思考,我能比当事人做得更好吗?等等。他始终把自己当做一个人(而不是工具,也不是神),保持着与自己对话的倾向,不断拷问自己的良知——在我们之前讲的《什么才是独立思考?从平庸之恶到阳明心学》里,我把罗翔这种把自己当作人,自省、自我对话、拷问良知的思考称之为真正的独立思考。

如同刚才我们提到的那些人名、书名、电影名,《圆圈正义》的第二个特点是,罗翔特别爱掉书袋,引用名人名言。除了上面提到的,本书中还有丘吉尔、边沁、密尔、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的作者)、罗素、卢梭、黑格尔、托克维尔、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圣经、英国保守主义先驱埃德蒙·伯克、爱因斯坦……中国的晏子、孔子、慎子、韩非子、司马迁、魏征、汉文帝、清代大臣沈家本、鲁迅……

仔细看这些书袋和人名我们会发现,这里有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神学家、科学家、文学家,但很少有法学家。那么,是不是说这本书与法律关系不大呢?恰恰相反,罗翔旁征博引,纵横捭阖,其实一直围绕两个主题:什么是法治?以及法哲学,即本次读书会的题目:法律、道德、正义、良知、自由之关系。

一、什么是法治

这部分内容主要在《从“刀把子”到“双刃剑”——刑法使命的变化》中体现。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刀把子),然而,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刀把子”之说,实际上是把刑法看作是一种工具,这种观点认为,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只要将刑法作为工具,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治的名义大行其道。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

《法治的妥协》这一章提到:

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体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不得不说的是,一旦进入司法体系,涉案的当事人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会感到恐惧。是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当事人如此的恐惧。如果司法是一种让人莫名恐惧的力量,那这一定是法家的幽灵,而绝非法治的精神。

《身负权力各自珍重》中,罗翔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最要警惕的是一种新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即用传统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幌子。

一些“法家”不仅顶着法治的“大帽子”,还扯来了功利主义和自由竞争两面大旗。一方面,言必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不顾少数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则以自由竞争来规避对弱者本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以上例子,都是将法律当作“刀把子”,当作工具。

因此,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这就是“双刃剑”——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双刃剑”之说,也就可以引申出,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约束权力,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仅是约束老百姓,更重要的是约束公权力。

《侠客心 法治路》中,罗翔提到了张扣扣杀人案,里面写到:

法治与其他易混概念的区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二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有无例外。

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来确定良法之良。如果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正义的标准一律取决于权力意志的乾纲独断,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它符合永恒的真理,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那么无法得到超验正义慰藉的人心会不断地挑战既定的法律规则,人们也会对任何司法判决的公平性表示出习惯性的怀疑。

“侠肝义胆”会成为民众挑战法律的托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激进运动也无法避免。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能否约束一切权力。要老百姓知法守法不是法治,只有权力的拥有者降伏于法律之下才是法治。根据法治观念,权力必须带上法律的镣铐,囚禁于法律之下。只有当官员,当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执行者受到比普通民众更多的约束,法治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倾向,衬衣中最脏的地方就是领口。

如果权力总可跳到法律之外,那么人们不是迷恋权力意志的风光无限,就是怀揣侠客之心慷慨激昂。

二、法哲学

刚才我们说法治,重要的一点是不可以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有没有别的东西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有,这个东西叫做“自然法”,也可以成为“天道”。

这就是法哲学:作为正义的学说,是对“法应当是什么”以及“正确法”的探讨。说白了,就是成文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法治不是权力意志的闭路循环,它认为在人定法以外还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是权力意志凭空想象的,它书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之中。

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法律永远有其超验的正义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义是相对的。因为有着对超验正义的盼望,人们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不断修正世俗社会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容忍世俗社会法律之下的相对正义。

这个超验的正义之源,也就是“自然法”,它是个啥东西呢?

罗翔用书名《圆圈正义》做了阐述:

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第一种人随意乱画,如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

第二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画圆。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他们会非常开心。但慢慢地他们开始陶醉于自己所画的圆,他们觉得这个圆太完美了,当不可一世的自恋充满他们的心思意念,他们也就会将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成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自恋。

为了说明,罗翔引用了古希腊最伟大的悲剧作品之一《安提戈涅》, 体现了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冲突和张力。

故事发生在忒拜, 国王克瑞翁下令让背叛者的败亡者波吕涅克斯暴尸荒野, 谁埋葬他就处以极刑。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以遵循“天道” (对家人的爱) 为由埋葬了哥哥, 于是被克瑞翁下令处死。克瑞翁的儿子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 得知恋人死讯后自杀身亡, 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 怒责克瑞翁后也随之自杀。克瑞翁成为孤家寡人, 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

克瑞翁质问道:“如果我忠于王位的职责, 我就不正义吗?”

安提戈涅回答说:“你并不正义, 你践踏了天道。”

“上天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 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 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 以至于你, 一个凡人, 竟敢僭越上天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 也非昨天, 它们永远存在, 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这个故事有点像三国时期蔡邕哭董卓的典故:

司徒王允设“美人计”离间董卓和吕布,终于杀掉这个国贼,并且将董卓的尸体点了天灯,文武百官黎民百姓都喜大普奔。偏偏蔡邕因为受过董卓的恩惠,跑去哭了一场,结果被王允杀了。上上下下都觉得,董卓确实坏,但这么杀掉蔡邕实在是有点过分。为什么过分呢?无关国法,而是人心,也就是安提戈涅说的“天道”。

《安提戈涅》的隐喻成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论战的经典,它也启发了后世许多的大哲学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科利和德里达。

虽然关于《安提戈涅》的隐喻有很多种说法,但罗翔更愿意接受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应然正义一如客观存在的“圆”,它是法律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既然正义如完美的圆一般并非人之主观设计,而是客观自在的,因此我们对正义会心存敬畏。身居高位者会知道权力有其边界,不会以黑为白,以恶为善,也不会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在人间建立天堂;下级官吏也不会唯唯诺诺,有坚守初心的道德勇气,可以抵制执行不正义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在《<枪支批复>的情理法》中,罗翔以天津老太太拥枪案为例,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归类性错误比比皆是,如购买宠物禽鸟,但却不知此鸟是法律意义上的珍稀鸟类。再如,随手采摘葡萄,不料此葡萄为科研用葡萄,价值连城,卖肾都赔不起。对此类案件,都应该和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一样,看社会一般人能否出现误判,如果你我普罗大众都会出现认识错误,那自然就可否定犯罪的故意。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权力意志不能任意产生道德法则,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

法律的超验权威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而是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写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

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因此,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说: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如何理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也就有了新的含义:如果一件事是不违反道德的,甚至是被大多数人鼓励的,那你就很难说它是违法的,应受惩罚的。

我们初中课本里也学过,犯罪的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也暗含了这个原则:源头在于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刑事违法性。

三、撒玛利亚法

罗翔这本书里,有个撒玛利亚的故事被反复提起,也马丁·路德·金博士非常喜欢的故事。在人生最后一次演讲中,他再次提起了这个故事:

“有一个犹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没搭理就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路过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看见他,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

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祭司是犹太宗教领袖,利未人则犹太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却是为犹太人所极为不齿的外邦“杂种”。想象一下,“二战”期间,一个中国士兵倒在地上,国军将领从旁边经过,爱国学生也经行此地,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的是一个日本人。这个故事会不会让你震惊?

有人考证,在故事中,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险,被称为“死亡之隘”。匪徒出没频繁,也有许多“专业碰瓷者”,地上躺着的人很有可能是强盗的同伙。所以,祭司和利未人着急赶路,没有救助同胞其实也情有可原。

因为祭司和利未人首先想到的问题是:“如果我停下救这个人,我会怎么样?”

但是好撒玛利亚人经过的时候,他反过来问:“如果我不停下救这个人,他会怎么样?

在我们当下这个环境里,出现过很多见死不救的事例,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呢?在世界范围内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两种做法。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随后的100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在美国50个州,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或称自愿者保护法,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因担心行善反遭恶报而见死不救。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的案例在中国已不是一起两起,在这种背景下,设立“见死不救罪”,要能起到实际效果,真是痴人说梦。

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地遵守道德戒律。

四、关于道德谴责

前一段,我和堃群的朋友进行过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我的观点比较非主流:

1.法律不是道德的底线:遵纪守法依然可能是人渣,违法犯罪未必就不是英雄。这一点我们刚才讲到了,其实我想表达的与罗翔和斯蒂芬的意思差不多——如果一件事是不违反道德的,甚至是被大多数人鼓励的,那你就很难说它是违法的,应受惩罚的。

2.道德不仅仅律己,也可以律他——比如,道德谴责是正当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恰好,《圆圈正义》里专门有个章节《道德谴责的正确打开方式》,我们来看看罗翔怎么说。

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谴责的第一步永远是对自己发出的,我们必须先质问自己,在相似的情景下,我们会如何行为?

我并不是说人们不能够进行道德谴责,而是说当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一定不要把自己先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

所以说,人当然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只是一定要先把自己代入——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怎么做?在很多极端事件中,无论是围观少女跳楼案、武汉妈妈自杀案、小悦悦案中,我们如果把自己代入,很容易得出答案:我们不会那样做。于是,我们对那些人渣进行道德谴责或人身攻击,有什么不对呢?为什么要被一句“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它”束缚呢?

有许多人会误解,既然不要轻易抡起道德大棒,那么对于他人的言行举止,我们都“不要指责”,都应当“宽容”,甚至应当视而不见,保持缄默。

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人无是非对错之分,不分好歹,那么人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想人”的范例,用柏拉图的术语来说这叫作人的“共相”(大卫休谟:共通感,阿德勒:共同体感觉)。这种“理想人”有着高尚、勇敢、知恩图报等诸多美德。

当他人的行为举止严重违反了“理想人”的标准,就会激起我们内心的愤怒。这种愤怒本身是正常的。

虽然有很多人说人的“共相”(“理想人”范例)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种假设,但我更愿意相信“共相”不是假设,而是一种客观实在。正如人类无论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

正是这种“理想人”的范例激起我们的道德意识,也让我们一生可以不断行走在德行之路,高山仰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有人说,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对他人说三道四。这种“相对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相对主义告诉人们没有绝对的对错,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这个世界一切的败坏,根源都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让人完全失去了批判罪恶的能力。如果没有绝对对错,那么吃人也就只是一种口味问题,杀人也不过是一种娱乐方式。

因此,人当然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二、人为什么会进行道德谴责?

1.我们心中“理想人”范例的召唤。

2.希望他人改过自新。很多时候,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惩罚就是对其不管不问,任其堕落。当人们出于无伪的爱心对他人发出真诚的批评时,其实还是希望他人可以悔改,而不是任其在堕落中走向毁灭。

3.自以为是,表达道德优越。

4.其他。人们进行道德谴责,还有其他许多动机,如博人眼球、营销造势、消费他人的痛苦等。

三、如何开启道德谴责?

道德与法律不同,它主要是一种自律。因此,在开启道德谴责的阀门时,一定也要进行自我的反省,这样才能让本能的愤怒在正确的渠道中运行并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不至于像洪水一般,泛滥成灾。

比如说,对于丰县女案,任何人都会感到愤怒,人不能做到“太上而忘情”。但是,当我陷入愤怒时,心中的“理想人”告诉我要勇敢、要反抗、要知耻之时,我首先把这种声音作为是对我自己的提醒。

那么提醒之后,我们为什么不能对他人进行道德谴责呢?

结语

道义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着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在道义论看来,穆勒式的自由主义对人性有着过高的估计。但是人性有幽暗的成分,如果缺乏必要的道义约束,人的幽暗会因着自由被无限放大。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人会因着自由选择高尚,但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很多人并不喜欢高尚的事物,往往更喜欢卑下,尤其当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道义的限制也是对国家威权的约束,防止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利。国家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相反它要接受传统道义的必要限制。国家不能以任何美好的名义突破道义的底线。在道义论看来,没有限制的个人自由和没有约束的权力专断不过一枚硬币的两面。

有许多人非常反感道义论的道德强迫,认为不能以道义之名来强推价值观。但是问题在于,在道义规范所推崇的价值观与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之间,哪种更具有强迫性呢?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选择,你不是遵循道义的指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来生活。无视道义约束的个人自由与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不过是一体两面。

最后,用罗翔——一位法律人在2011年政法大学“榜样法大”颁奖典礼上的发言片段来结束:

我想对所有的人说,真正的榜样不在这台上,它在我们的内心,也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样。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良知也是公平和正义的尺度。

顺从良知的呼召,做一个真实的人,无论在顺境和困境,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克制人性的幽暗,一个行在光明之中的光明之子才是真正的榜样。

一个卓越的法大人,并不取决于你的知识、财富、官职,而取决于你是否坚守了良知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