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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街道拒绝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全体业主AA制怒凑16W,作为诉讼经费,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该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明确“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选举和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行组建”。

该街道仍以业主自行筹备业主大会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违法为由,不予备案,显然街道堂而皇之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439号文明确“业主委员会备案是一种告知行为,不具备行政许可性质”。行政指导不具备强制性。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全国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难于登天的现状?我想应该不是业主自身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