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女子陪丈夫参加乔迁宴。酒足饭饱后,她开车回家,不曾想,到小区后,吃惊地发现坐在车内的丈夫已经死亡。她愤怒地起诉在场所有人承担责任,原本她无法举证,谁知被告为了证明自己,向法庭出示一段录音,却无意中帮了她的大忙。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人物为化名)

这天傍晚,朱叶和丈夫郝伟带着礼物,去庆祝好友李强乔迁之喜。

到新居时,看到其他几个受邀的好友已经在屋里坐着了,大家彼此寒暄,李强妻子很快为大家端上精美的饮食。

大家都是好朋友,就不客气地开吃,李强拿出白酒和红酒。“咱都不是外人,虽然我很想让大家不醉不归,但我还是要提醒一句,吃药的,不愿意喝的,不能喝的,都不要强撑,咱多吃菜哈!”

席间,大家畅所欲言,喝酒吃菜,气氛友好而热烈。郝伟喝了白酒,又喝了红酒。

好友相聚是人间幸事,欢乐的时间总是过得很快。不知不觉已是晚上九点,大家起身告辞。

郝伟喝的有点多,朱叶扶他起来,邹某夫妻顺便搭他们的顺风车。

邹某帮朱叶把郝伟搀扶到副驾驶上,夫妻俩去坐在后排。然后朱叶开车,一行人驶离郝伟家。

车子到郝伟居住的小区后,朱叶喊丈夫醒醒,却吃惊地发现郝伟好似没有了气息,她大惊之下,先给公公打电话,又叫了救护车。

郝伟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无呼吸,无脉动,心电图显示直线,医院为他进行30分钟的心肺复苏,但他整个人仍旧处于无呼吸无脉动的症状,心电图自始至终显示直线。

医生虽全力抢救,却没能把郝伟从死神手中抢回来。家属悲痛欲绝。

之后朱叶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在场所有人都告上法庭,要求当晚喝酒的几个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27万。

1、朱叶说,李强是宴会的组织者,对这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日,是李强组织的这次乔迁宴,他就该为在场人的安全负责。可他跟其他几个朋友却没有阻止郝伟喝酒,以至于引发悲剧。

李强应该为郝伟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几个人也都没有人阻止郝伟饮酒,反而还一再劝酒,他们也应该为郝伟的死承担责任。

但她也知道,郝伟自己身体也占一部分因素,因此,她只要求在场的人承担20%的责任,她这个要求既不过分,也很合理。

2、李强等人在咨询过律师后,也进行了非常专业的五条答辩。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当时喝酒之前,李强曾经跟大家说过,不能喝的不要逞强,可以不喝酒,多吃菜。

第二,事发当晚在回去的路上,朱叶跟郝伟曾发生争吵,之后郝伟打了朱叶一耳光,之后两人互殴,是邹某夫妇把他们劝住。

所以,郝伟的死,有可能是两人争吵后情绪激动引发的心梗。

第三,在吃饭的时候,郝伟表现正常,作为妻子的朱叶也未曾劝阻,不让其喝酒。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郝伟的死跟喝酒有因果关系。

第五,当晚朱叶他们回到小区后,郝伟的父亲曾给李强打过电话,说郝伟呼吸微弱,单凭这点就可以证明,郝伟回家时还好好的,是之后出了问题。

以上五条都可以证明,事发当晚,作为组织者的李强事先强调不让喝酒,他没有勉强在场的郝伟喝酒,郝伟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却还要喝完红酒喝白酒。

朱叶作为郝伟的妻子,知道丈夫身体不行,却并未劝阻。在回去路上又跟丈夫吵架,这才是诱发郝伟心梗的真正原因。

因此,郝伟的死亡,是他们夫妻俩自己造成的,跟他人无关。

3、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只要确认了这点,就可以划分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朱叶说郝伟的死是李强等人劝酒所致,但她没有提供证据。

李强说郝伟的死是夫妻俩在回去路上吵架诱发心梗,也没有证据。

但李强却提供了一份郝伟父亲和他的通话录音,说儿子回去后气息微弱,李强原本是想用这份录音证明郝伟回家后死亡的,却不知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定,这份录音恰恰证明了郝伟是从李强家喝酒后导致身体不适,从而死亡的。

李强作为宴会组织者,没有起到及时提醒劝阻的作用,其他朋友也没有起到劝阻作用,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朱叶作为妻子,明知丈夫身体不适,不能饮酒,却未加阻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郝伟知道自己身体不能饮酒,却依旧喝白酒加红酒,正是他这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才最终酿成悲剧。

综上,判令郝伟和其朱叶承担90%的责任,李强等人承担10%的责任共13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喝酒要适量,劝酒也不要死劝。凡事适可而止,你的健康和安全是全家人的希望。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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