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所建立和运行的监察体系,基本上还是属于由上而下的监督,在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建议提升监督部门在同级行政区域的地位,以便于推行同级监督,进一步提升同级行政区域的廉洁程度。

然而建议归建议,实质上的类似改革在官方实际上从未被提及过,这是因为不管是我们当前的国情,还是历史上的经验,同级监督在我国实际上是不可行,看看汉代的刺史制度,就能完全明白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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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朝为何要设立刺史?

汉朝设立刺史始于汉武帝时期,当时的汉武帝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废除了汉朝初年设置的封国,改封国为郡守,以便加强汉朝中央的权力。郡守不世袭,由皇帝直接任命,是为流官。

郡守制度巩固了汉朝中央权力,但也带来了问题。郡守作为流官,并不对所辖区域终生负责,存在极大的贪腐动力和空间,同时,郡守作为地方军政一把手,也存在着叛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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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上述风险,保持汉朝中央的政令畅通,汉武帝设置了刺史,刺史作为监察官由皇帝委派,不定期不定区域对汉朝各个郡守进行监察,监察内容包括整顿吏治、断理冤案等,刺史对地方虽负有监察之责,但刺史的官阶却比监察的郡守低半级或一级,监察任务结束后,刺史回到朝廷任职。此时的刺史制度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巡视巡察制度。

二、刺史制度的变异---同级监督

汉朝的分崩离析从很大程度上讲和刺史制度的变异有很大关系。汉朝后期,刺史的监察区域被固定下来,一些刺史监察一个郡,一些刺史则负责监察多个郡,由于监察区域被固定下来,刺史的办公场所也随之被固定下来,大多和郡守衙门在同一地办公。刺史的官阶也得到提升,刺史和郡守同级,郡守负责军政事务,刺史负责监察郡县官员,这也就是今天大家常说的同级监督。

刺史、郡守虽为同级,分工不同,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刺史有监察、罢免、缉捕同级郡县官员的权力,实际上刺史的权力已经凌驾在郡守之上,成为一个郡甚至是几个郡的地方军政一把手,由于缺乏外来监督,一些强势的刺史逐渐发展为地方军阀,汉朝历史上有名的刺史便有徐州刺史吕布、荆州刺史刘表,兖州牧(刺史)曹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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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在现行其他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大搞同级监督,使监督权高于同级地方主管,那么长此以往,地方监督主官便会异化为地方实际上的一把手,失去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