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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矜”活动主旨

为进一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上海杨浦法院持续开展“青青子矜”系列活动。不仅让学生顺利“走进来”,进入法院观摩旁听庭审,而且让法官主动“走出去”,深入校园开展实践教学。通过“矜慎谦抑的青年法官”对话“青春朝气的莘莘学子”,即“青法”VS“青子”,将庭审、授课、交流、普法环节四合为一,促进院校互动合作,提升法律实践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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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贯彻“三区联动、三城融合”和能动司法要求,主动走进同济大学校园,举办“青青子矜”第二期活动

“现在开庭!”不再是模拟庭审教学,在同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内,一起涉影视投资的真实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公开庭审,由审判监督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周圣独任审理。该校法学院的40余名学生全程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与主审法官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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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杨浦法院与同济大学法学院近10年来首次共同合作,将真实庭审搬入高等院校,开启“庭审进校园”活动的第一站

庭审直击

2022年下半年,原告韩某(化名)与上海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个人身份投资某电影。嗣后,韩某将影视投资款转为股权投资款,与影视公司签订股权出让协议书、股份增持协议书,获得该公司25%的股份。韩某前后共向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钱款30余万元。韩某认为其受到欺诈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要求法院撤销相关协议、由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投资款等钱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钱款法律性质、撤销权行使条件、股东权利行使等内容激烈辩论、据理力争。经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征询调解意向等庭审程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学”对话

庭审结束后,法官简要回顾了基本案情,梳理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并就法律适用、庭审流程、法官职业等与学生们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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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民事合同,如何判断哪些情形构成欺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要从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钱款时,该钱款被认定为借款或股权转让款,有何不同法律后果?

解答:按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应当按期返还,并依法或依约支付相应借贷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撤回出资或转让股权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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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过程中,如何判断投资人是否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解答:公司变更股东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就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获得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实际出资数额、出资证明书、合同约定、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行使经营管理权等情形综合认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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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活动总结

负责庭审观摩课程的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伊清对本次庭审观摩和座谈作了总结。她说,上海杨浦法院把真实庭审搬入法学院,既宣传了法治,又能与法学院协同育人,是一种特别好的合作方式。曹伊清教授勉励学生,要认真感受开庭审理的每一个细节,细心探索司法智慧和诉讼技巧的应用场景,深刻领悟其中蕴涵的法治精神,丰富司法实务体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专家点评

蒋惠岭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

“让庭审走进法学院”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拓展院校合作形式、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积极作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

“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存在“书桌”与“法台”的差别,存在法治人才成长阶段的差别,但两种机制的根本使命是相同的,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希望上海杨浦法院此项活动持续组织开展下去,推动法学院与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供稿丨审判监督庭

文字丨周圣

摄影丨沈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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