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日益趋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寻衅滋事等事件时有发生。饮酒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超市、酒吧、娱乐场所、外卖平台甚至自动售货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期,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起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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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酒水销售点,向商家宣传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执法人员向小学生宣传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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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彭州市某烤鱼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

销售酒的标志案

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2022年11月15日晚,廖某某(19岁)、甘某某(16岁)、李某某(16岁)在彭州市天彭街道某烤鱼店就餐期间,在店内购买并饮用啤酒,且该烤鱼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烤鱼店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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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彭州市某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2022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彭州市天彭街道某副食店向李某某(16岁)销售了某品牌鸡尾酒。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副食店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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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彭州市某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

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2022年11月15日晚,甘某某(16岁)和李某某(16岁)前往彭州市天彭街道某酒吧消费,该酒吧未核实上述2人年龄,且向2人销售了啤酒。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酒吧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监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