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对公路设施破坏性极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对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案,进行了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公路路产路权,确保了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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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G312进行路面巡查,当巡查至G312与新业大道交叉口,发现有施工人员在公路控制区内进行顶管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停车对该施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由六安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施工的穿越G312埋设电力缆线项目,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涉路施工许可,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

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当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六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1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处罚到位。

下一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路政宣传力度,坚持把普法宣传和严格执法有机结合,加强路域环境治理的监管力度,严查各类危害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路产路权的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知识多一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六安交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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