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国家市监总局、医药慧(转载请注明来源)

整理 |No.nine

5月29日,国家市监总局又发布了一则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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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中显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8日 ,接群众举报,同年9月1日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商品为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达成的垄断协议具体如下:

1.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

2016年至2021年,为管控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商业经销协议》。《商业经销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含有“一级经销商确保在经销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符合当事人的指导要求”固定转售价格内容条款,并规定了一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

2.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

2015年至2021年,为管控一级、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签订《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经销商三方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条款。2015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2016年至2021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并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层级价格规定,无权调低层级价格销售”。

3.发放调价函或维价通知。

除通过各类协议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外,当事人还通过向经销商、零售药店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维价通知等形式,实现对涉案商品的价格管控。

【处罚决定】以上违法事实销售票据,价格数据均已查明,证据确凿,涉嫌违反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其予以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12643552.67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陆拾肆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陆角柒分)。

毓婷和金毓婷是我国知名的紧急避孕药品牌,在2021年度非处方药综合统计排行榜中,这两个药排化药生活方式类产品第二名。此次因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损了消费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部门重罚千万,相信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竞争对手“携手”搞垄断

市监总局重拳出击

近日市监局反垄断部门重拳出击,就在5月28日,总局还开出了一张超3亿元的罚单。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关于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通报显示,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均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武汉汇海按照协议约定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则按协议约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给予了武汉汇海补偿。

最终,远大医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这是今年以来,医药领域开出的第二笔亿级反垄断罚单。

5月28日晚间,远大医药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回应子公司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2.85亿元一事称:高度重视此次事件,接受处罚并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