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来了,引发上海高架事故的工程车没有特权,它必须让行匝道上的私家车!凡事都要讲证据、讲法律,完整的视频记录就是证据,那法律依据呢?

很多司机都知道,师傅教的第一课就是安全原则,这是主要原则,所以我们常常遇到即便自己没错,警察也会以没有安全通行为由让你承担部分责任。

关键是工程车当时是否该让私家车,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事发地的路段显然应该遵守“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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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局则早在20年前就开始实行内环线上匝道在拥堵时遵守依次交替通行的原则,事发路段也有清晰的提示。作为长年行驶在上海高架路上的工程车自然知晓这一规定。

核心问题是工程车当时是否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也就是不遵守交替通行的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也给出来清晰的说明:“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也随后指出“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清楚了吗?老百姓应该让行的是执行紧急任务且拉响警报的特种车辆。而不是你闪着左右行驶的标识灯时所有人都得让你!高峰时段的快速路上所有车辆都必须跟在你后面和两侧唯你是尊!一句话,我们让行的是警报,不是特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