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某营销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出差安排‍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营销公司,岗位为客户服务代表,工作地点包含公司参与的项目或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区域。2021年2月,高某的绩效考核不达标。2021年3月29日、4月7日,公司安排高某与其他员工一同出差,高某未服从出差安排。2021年4月30日,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与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营销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对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及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并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高某对于其所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及违反劳动纪律的后果应当明知。高某的工作内容为市场拓展工作,公司安排其出差系其工作性质需要,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高某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用人单位正常的出差安排,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某营销公司在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也是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本案中,高某两次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出差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规章制度,不利于团队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对高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合法性,有助于引导劳动者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也有利于弘扬爱岗敬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