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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需要防患于未然。4月27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对安全供气、安全用气,燃气安全监管责任等,有新规范、新要求。

公共用餐区域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在广西,瓶装燃气的使用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修订后的《条例》针对瓶装燃气的经营和使用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等4项规则;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等5项规则,同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例如,明确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等行为。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罚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出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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