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凯里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亲弟弟将亲姐姐的车开走后,卖掉个人消费,姐姐无奈之下原谅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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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与李志明是亲姐弟,二人从小关系很好。李晓红买了一辆白色的丰田轿车,李志明看到后,对姐姐提出要开一段时间,李晓红疼爱弟弟,便将轿交由李志明使用。

这天中午,贵阳的一个二手车商孙涛通过朋友圈联系上了李志明,李志明知道对方是卖二手车的以后,因为自己此前欠了很多钱,手头一直紧张,便萌生将姐姐的车卖掉的想法。

李志明找到李晓红,骗她说要给车办理ETC手续,要了车辆的相关证件。李志明拿着证件找到了孙涛,二人商量好白色丰田轿车的价格,次日中午,以118000元的价格成交,并带着车辆相关证件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孙涛如约将118000元购车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李志明的银行卡上,李志明收到钱后,并没有将自己卖车的事实告诉姐姐,为了弥补内心的愧疚,李志明将其中8800元交给李晓红,剩余的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借款。

过了一个月后,李晓红要想回自己的轿车,发现自己的车辆已经被卖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相关部门价格认证,李晓红的丰田轿车价值人民币149121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志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案件发生后,对于李志明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李志明的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呢?

一、李志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侵占罪与诈骗罪主观上都不拒不归还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本质区别在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和他人所有的财物。

本案中,李晓红和李志明是亲姐弟关系,李晓红基于对弟弟的疼爱,将自己的轿车交由李志明驾驶,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显然,李志明取得李晓红的轿车行为仅是一种出借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李志明将姐姐借给自己的轿车,谎称办理ETC手续,从李晓红处要走了车辆的相关手续,骗取了李晓红的信任,从而将车予以卖出,主观上具有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行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李志明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有网友评论,亲姐弟之间的行为还要进行处罚吗?都是亲戚有什么必要进行处罚。

的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

也就是说,诈骗近亲属的财产,仍然构成犯罪,但是亲属谅解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事情发生后,李晓红对李志明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李志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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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李志明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志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