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为了赚钱,居然将自己的理发点提供给失足女使用,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却不知自己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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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出生的男子孙庆涛,只有小学文化,孙庆涛有一家理发店,可是一直经营得不太好,也赚不了什么钱。孙庆涛整天发愁。

这天,孙庆涛听别人说可以把理发店租给他人使用,自己在中间提钱就行,孙庆涛却不知道就是自己的这一行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孙庆涛在自己的理发店内,让失足女李红分别与嫖客沈某某、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共80元,孙庆涛从中提成20元。

让失足女王丽在理发店与嫖客沈某某、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共70元,孙庆涛从中提成20元。

让失足女李萍在理发店与一不明身份的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40元,孙庆涛从中提成10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庆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一、孙庆涛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本案中,虽然孙庆涛没有参与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其为了利益,将自己的理发店提供给失足女使用,且在每次卖淫行为结束后,从中提取金钱,其行为属于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孙庆涛容留李红、王丽、李萍三人在其理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求,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二、孙庆涛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孙庆涛到案后,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孙庆涛此前也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孙庆涛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5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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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网友评论,为了50元的蝇头小利,不仅被罚5000元,还被判处刑罚,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