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受朋友之托,约两名女孩前往民宿,酒后趁女孩醉酒发生关系。和陌生男子出去,衣衫不整醉酒,男子和其发生关系,是否引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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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宇和刘志强认识后,二人很快处成了哥们。这天,刘志强约了两名女孩孙梦丽和李晓红见面,可是刘志强有事,便委托王泽宇先去和女孩见面。

王泽宇接到两名女孩后,把两名女孩一家民宿,入住一座毡房,三人一起喝啤酒。随后刘志强和朋友王涛到该毡房,五个人继续点餐喝啤酒。

几人喝到凌晨,孙梦丽酒量不行,醉酒后就在毡房内睡着了。李晓红见时间很晚了,提出回家,刘志强将李晓红送回家。毡房内剩下醉酒的孙梦丽和王泽宇以及王涛三人,王涛外出方便,毡房里只剩被害人孙梦丽和王泽宇独处。

王泽宇来到孙梦丽身边,看她醉酒衣服凌乱、内衣外露,再加上自己也喝了点酒,便想和孙梦丽发生关系。

于是王泽宇把房灯熄灭,躺在被害人孙梦丽身边,将被害人的内衣脱去、并脱去自身下半身衣服后,和被害人孙梦丽发生了关系。

王泽宇发生完关系,准备穿衣服时,外出方便的王涛回到毡房内,被害人孙梦丽开始大喊大叫,称“王泽宇对我实施强奸了,”毡房里的吵杂声惊动了周围的旅客,群众拨打110举报。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泽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一、王泽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泽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本案中,王泽宇和孙梦丽才刚刚认识不久,几人在毡房内喝酒,孙梦丽醉酒休息,王泽宇利用孙梦丽醉酒后反抗能力消弱的情形,在孙梦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孙梦丽清醒后,马上向周围游客大声呼救。显然王泽宇的行为违背了孙梦丽的主观意愿,采用的是其他手段,王泽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

王泽宇到案后,后悔不已,觉得都是因为晚上多喝了几杯,没有控制住自己,那么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会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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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评论女孩和男子外出并喝醉酒,衣衫不整,这不是引诱犯罪吗?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