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农户在土地征收背景下能否获得安置补偿的条件,成员资格认定不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地方自治管理、社会改革、历史遗留等层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农村村民资格”的相关问题。

法律科普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认定成员资格并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导致司法判决不一致,归根结底还是法律对农村资格取得这一块规定薄弱,这就导致了征收方在土地征收中经常依据一些地方条例将一些农户认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达到减少补偿款,加快项目进度的目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提出了确认的原则和标准,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并按照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统筹考虑。可见,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总结归纳了以下几点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4.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

律师解读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农民资格的取得并不以其是否长期居住在集体经济组织为必要条件,要从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是否在外无其他生活保障,因历史原因长期居住在该村的外村村民,其户籍已落入该村,也履行了一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就应该认定具有该村村民资格。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