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中某项条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时,应如何应对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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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浙江省金华市的吴某根据公告栏公示的“安置房屋户型图”与某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镇政府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吴某交付三套安置房并进行结算,但是最终镇政府建造的大多数安置房户型与公示的户型不符合,实际建造的安置房屋变更增加了多款较差的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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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镇政府制定了抽签分房办法,组织对安置房进行抽签选房,吴某认为该抽签分房的方法会损害自身的安置权益,遂两次通过邮政向被告邮寄催告函,要求镇政府在满足交付条件后立即履行拆迁协议交付3套C1户型安置房并进行结算,但未收到任何反馈,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为此吴某认为镇政府怠于履行安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按照公示的户型履行协议交付3套C1户型安置房,并赔偿因逾期交付安置房导致无法使用安置房期间的违约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吴某与镇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也未约定镇政府向吴某交付公告的C1、C2户型,吴某的要求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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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吴某提供公示的安置房屋户型图与镇政府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了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最重要的户型却在协议中没有任何约定,由此可见,吴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通过律师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因此导致了协议约定不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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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主张的公告张贴的时间是在2016年,也就是在改造尚未完成的时候,提供的户型图只是一个安置意向,并非是建设审批的依据,当时只是让村民感受直观的户型大小,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户型,那么镇政府的行为便是使吴某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协议,可认定镇政府的行为属于欺诈,可请求法院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并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