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之声新媒体联播网(撰稿 梁东东)据北晚在线消息,4月16日,山东德州一家长称给新生儿上户口时孩子文化程度一栏被标注了“文盲或半文盲”,该家长认为每个父母都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文盲或半文盲”有些过分。对此,派出所回应新生儿落户被标注文盲,新生儿落户时有些选项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家长介意的话是可以去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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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的定义,是指不识字并且不会写字的成年人

按照联合国定义新世纪文盲的标准,将文盲分为三类:第一类,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文盲;第二类,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即地图、曲线图等常用图表)的人;第三类,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

按照我国的标准是指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

根据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4656573人。

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之一,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具有极其规范的格式性和极其重大的严肃性。

系统自动为新生儿生成“文盲或半文盲”?是否涉嫌针对新生儿童的身份歧视?

无论是哪种标准或实践,将不能识字的新生儿在国家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为“文盲或半文盲”都是错误的。如果系统软件以此自动生成“文盲或半文盲”予以登记标注在国家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并且需要申诉才能修改?那么开发此系统软件的相关机构、主要人员,是否涉嫌针对新生儿童的身份歧视呢?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户口本标注未成年人“文盲或半文盲”,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生儿确实不识字,但那是因为刚刚出生还没到入学接受教育的年龄,在国家法定证明文件上,以此标注为“文盲或半文盲”是不是也可以说是“事故”?虽然新生儿现在看不到自己的户口信息,但长大后会看到。那时候,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或在没有必要更新户口信息的情况下,出示户口登记表后再显示“文盲或半文盲”登记信息,将会因此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严格来说,相关在户口登记过程自动生成“文盲或半文盲”系统软件的开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违法责任?是否一句“介意的话可以去掉”那样轻描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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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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