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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律师圈被一则判决书整懵圈了。请看这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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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以合议庭的名义,对律师的工作吐了大量的槽。认为律师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不支持其律师费的诉请。

这个判决初看起来似乎逻辑自洽,但实则不然。该判决在前文中首先认定律师费约定合法有效,但是来了一个180度转弯的但是,说上述约定有一定道德风险。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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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网上还有人发出了当时的庭审直播链接,认为这两律师
确实表现不佳。活该不被支持律师费。

本人对于律师收钱不办事是深恶痛绝的,始终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对于这个判决确实有几个想法。

首先,当下是否支持律师费的前提往往是:1、是否有协议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律师费或者法律规定侵权方是否需承担律师费;2、律师费支付是否已经实际发生;3、律师费的支付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难易程度酌定。这就是法院认定律师费以及是否支持律师费的审判思路。

其次,这个判决增加了一个所谓的道德风险和附随义务。说实话,我觉得从正常的人来讲,更不要说专业金融机构会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而存在选择一个不负责律师的道德风险,除非这人脑子生锈了。但有一个道德风险确实存在,那就是因为有人承担律师费,他会选一个“贵”律师。所以,法院在审查律师费合理与否时会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和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最后,从法院判决认定里来看,合议庭并未否认这个案子需要律师,显然觉得这个案子还是需要律师的。那么,一个7亿标的额的案件,金融机构花了五万元的律师费,这金融机构违反了哪门子的道德义务和附随义务?难道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得花费300万律师费请个负责任的律师,这样才算不违反道德风险和附随义务?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他们请律师时,也不知道对方将来庭审表现,合议庭这是用律师的表现惩罚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事实上不存在违反道德风险和附随义务。因为如果金融机构真违反附随义务,那它选个300万律师费的,或许合议庭的论述逻辑会更自洽。

合议庭,如果把这样的论述逻辑在论证律师费支持与否。那我觉得对有些案子的法院诉讼费也是值得商榷。

比如一些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非常简单的案子,但是原告起诉金额又很高,法院也没啥工作量,无非就借了公章盖了下出个判决书。但按起诉金额来收取诉讼费,这显然也不合理,以后应当允许律师在上诉状里针对该部分诉讼费进行上诉,然后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官的工作量进行评价,对诉讼费进行调整。但这可能吗?不可能啊,这样的话,整个收费制度就乱套。

还有一种情况,一个简易程序的案子,因为大家都懂的原因,拖啊拖,为了审限拖成了普通程序。原来减半收取的诉讼费按原价收取。那这成本最后由当事人承担合适吗?

所以,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很差的先例。整篇判决看到了法官对两位律师的不满,但不至于在判决书上进行如此论述,更何况逻辑并不自洽。

吊诡的是,一审合议庭认为两位律师不负责,被告上诉后,原告也就是二审被上诉人请的律师仍然是原来两位律师。签了一揽子合同也好,长期中标也罢。但作为这类大型企业,如果真认为这两位律师是法官喷的如此不堪的律师,就算付了钱都要换律师的。因为,他们承担不起内部问责程序和将来的审计责任。

这个判决虽然传遍法律圈,但我实不敢苟同。并非是我是律师,而是因为这个判决所谓的道德风险和附随义务论不值一驳,这个自由裁量权越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