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广东,女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谁知行驶到岔路口匝道处却将车停下。导致后方的货车躲避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事故, 事后女子叫嚣,表示自己不认识路,只是想停下问路而已。

这名女子当天要到外地办事,便独自一人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为没有开导航,越走女子越觉得不知道该怎么走了。
可是,行驶到一个高速路出口的匝道处,女子思索再三也不确定应该从这个出口下去,还是应该在高速上继续行驶。
于是,这名女子直接将车子停在了高速出口的匝道白色实线区域,准备打电话求助。这时,后方驶来的要从这个出口下高速的大货车,看见了停在此处的这辆白色轿车。
虽然货车司机已经紧急刹车,并且采取避让,但是因为高速上速度很快,货车重量过重,制动距离不足,还是撞到了这名女子驾驶的白色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好在,虽然撞击猛烈,但是货车提前刹车也避让,并没有直直的撞在白色轿车后面,轿车的驾驶员也就是这名女子没有受伤,货车司机也没有受伤。
发生事故后,货车司机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这名女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反复强调自己不认识路,停车是想问路的。
此话一出,货车司机和民警都觉得可笑,反问对方,不认识路就先下去,不知道不能在高速上停车吗?没想过后面的车吗?
女子再次反驳道,我就是想问问路,怎么了,再说是他追尾我的,和我有什么关系。丝毫不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妥或者会给他人造成不便,引发交通事故,反而觉得是对方追尾的责任。

1、事件曝光后,网友表示,现在这些司机根本不懂交通规则,不知道是怎么考上驾照的。这么危险的行为,还觉得自己没错,也是没谁了。
也有网友表示,幸好人没事,不然,她是不是还要向后面的货车司机索要赔偿呢?
2、后方追尾的货车司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并不是追尾就是后方车辆的全部责任,女子这样的想法存在明显的误区。
追尾的责任划分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三,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等。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由于这名女子在高速出口的匝道处停车导致的。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这名女子的行为,是明显的在高速车道内停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她应该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追尾的货车司机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都知道高速出口的匝道是有限速要求的,如果事发当时,后方的货车是处于超速行驶的情况,才导致制动不及时追尾的话,那么货车司机也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是需要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3、如何看待这名女子的行为?
这名女子在高速上随意停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这名女子在事故发生后,先是受到口头警告后,但依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在强词夺理,所以可以对她做出罚款200和扣6分的处罚。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事故如果由这名女子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她还要负责对后方的货车进行维修的一切费用,以及货车司机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后方司机也存在违法行为,责任划分为各负一半的责任的话,双方就需要承担对方的车辆维修责任和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看责任划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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