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红星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在第一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三省协同立法。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与陕西、甘肃两省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三省已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分别列入各自的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3月上旬,三省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林草局在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召开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工作协调会,形成《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四川将与陕西、甘肃协同作出决定,拟于2023年7月同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还在管理体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保障监督等方面,对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等各方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合力。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明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承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为厘清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的关系,通过严格规划、规范建设,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的规定。同时,增加两条内容,以明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点工程。

为加强对公园内相关行为的规范管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国家关于“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的要求,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作进一步梳理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园内开展生态系统人工修复活动,建议增加规定“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科学论证。”

条例草案进一步充实了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罚的内容。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管理机构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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