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钉了8根柱子,这可苦了隔壁车位的李先生,每次上下车都非常困难,于是李先生要求邻居拆除柱子。张先生:先想想你干的好事,我是不会拆除的,不服你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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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上班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门被刮花了,他的第一反应质疑是隔壁车位的李先生碰到的,因为就是靠近李先生车位的那一面被刮花 ,但是苦于没有监控无法查询。

当天张先生就在业主群说起了自己的遭遇,希望刮花自己车的人能站出来承担责任。

没过多久就有业主加了他的联系方式,说看见是李先生刮花的,可是张先生没有证据也不敢听信他人一面之词,不敢贸然要求索赔。

然而又有一位车主告知是李先生所为,并且提供了李先生查看车况的照片,而张先生也查看了李先生的车况,发现他的车子也存在刮痕,于是就确信了是李先生所为。

作为邻居,张先生也不想撕破脸,但是该是他人承担的责任自己也不想吃亏,于是就找上了李先生要求索赔。

可是李先生表示地下车库又没有监控,怎么能证明是我,还称即使是他,对方拿不出证据,自己也不会承认。还警告张先生不要乱说话,否则自己会告他诽谤。

李先生这么不负责任的态度让张先生非常不舒服,但是却也毫无办法,为了让自己的车免受第二次伤害,于是就想到安装几根防撞柱子。

而安装之前张先生担心影响到别人,咨询了有关人员,得知自己这么做并不违规后果断安装了柱子。

然而这让李先生不乐意了,因为他每次上下车都非常困难,把车门开大害怕撞到柱子,但是门开小了,自己必须要吸肚子才行,他觉得张先生这样做太自私了,没有素质,把事情反映给物业 ,协商多次张先生始终不愿意拆除。

李先生觉得这么下去不是办法,于是找来调解员,希望说服对方拆除这八根违规的柱子。

调解员联系上张先生后,张先生说柱子是安装在自己的停车位内,并没有侵占李先生的车位,所以根本谈不上违规,而且自己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自我保护,这一切都是李先生贼喊捉贼,恶人先告状。

这让调解员有点疑惑,询问李先生是怎么一回事。李先生才说当时自己不小心把对方车门剐蹭到了,张先生找他的时候,自己以没有证据为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赔偿张先生。

李先生表示自己现在也很后悔,如果知道会这样,当初怎样都会赔偿张先生的损失。随后调解员和物业两方都找到张先生协调,希望能够拆除,可是张先生表示感谢两方的好言相劝,但是自己不会拆除,如果李先生不服,可以起诉他,如果到时候自己败诉, 会拆除柱子。

一、张先生在自己车位安装柱子违法吗?

车位的所有权人是张先生,他对自己的车位有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而他在自己车位安装柱子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并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因此并不存在违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虽然张先生安装防撞柱子是在自己的车位上,按规定来说是不违法,但是在相邻权上来说,已经影响了李先生的出行,这么做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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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李先生的说法,因为防撞柱子,自己每次上下车都要吸肚子才可以,给他的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有违团结互助原则,容易造成邻里关系不融洽,违背了相邻权的原则。

三、在我们从事民事行为时,也是要考虑到符合公序良俗的,在处理纠纷时也不得违背。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先生是因为李先生撞了他的车门而不愿意赔偿,为了防止车子再次受到损害,才想到安装防撞柱子来维护自身利益,这确实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却造成了其他人的不便,采用这样的方法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也是不可取的。

邻里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在不小心侵害到他人利益时 ,应当主动赔礼道歉,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后还是好邻居,一旦做出有损他人行为又不愿意承担,也会付出相应代价的。

对张先生安装8根防撞柱子的行为,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