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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承诺,“态度”和“行动”到底谁决定谁?| 模糊谈判力 第七十七篇

这是桔梗在“谈判思维”的第755篇推文。

全文共2299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1引言

英国作家,克里夫-路易斯说,

每当你做出一个选择,那个做出选择的“你”,就会在这个“选择”之后,变得有所不同。
Every time you make a choice, you are turning the central part of you, the part that chooses, into something a little different from what it was before. — C. S. Lewis

人,无时无刻不在改变、成长,甚或演化,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变化”;

人的“变化”的最小单位是什么?

就是一个最小的“选择”,比如,你选择多走一分钟,你选择多吃一次火锅,你选择多读一些书,你选择多玩一会儿游戏,你都会因此在改变。

嗯,路易斯作为一个文学家,能写下如此有哲学意义的话,让我很感叹。

但我想修改一点,这句话中的“选择”还不够精确,用“行为”会更好。

这很好理解,试想,如果你在心中下了决定,“我要减肥”,这算做了“选择”吗?

不。

只有当你为了这个“选择”付诸于一个最小的“行为”时,它才算数,比如“穿上跑鞋出门”。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应该改为,

每当你因为一个选择做出行动,那个行动后的“你”,就会在这个“行动”之后,变得有所不同。

然而,有关“选择”和“行动”的思辨可远不止于此;

让我再问你一个问题,

“选择”和“行动”,谁决定谁?

乍一听,这似乎是一个很弱智的问题。

当然应该是“选择”决定“行动”啊?

当我们选择了减肥,我们才会出门跑步;

当我们选择了求知,我们才会看书阅读;

难道不是?

等等,真的是这样吗?

2自我认知理论

我们依然在“模糊谈判力”这个系列推文中,它的思维方式启发自牛津大学的实验心理学研究。

这一篇依然在介绍“七字说服力”的最后一个字,“诺”。

所谓“诺”,承诺也,也可以理解为,

人,有想要和自己保持一致的天性。

先让我们回到文首的问题中,我们的“行动”真的是由我们的“选择”决定的吗?

如果说,

其实我们的“选择”(态度),是由我们的“行动”(行为)所决定的。

相信你一定会表示不可理解。

当然,今天我并不是要讨论“形而上”的事情(哲学上有关宿命论和自由意志的思辨);

我想聊的是,心理学上有关“自我认知”的一种观点。

没错,“态度”决定“行为”,这听上去很荒谬;

在我们看来,先有“态度”,才会有“行为”,正如,我想拿杯子,手才会伸出去。

反过来,“手伸出去,我才想拿杯子”,听上去就很荒谬了。

别急着下结论,心理学家达瑞尔-拜姆,于1972年提出了一种十分有趣的心理学理论;

他认为,

我们对自己的“自我认知”,和别人认知我们的方式相同。

别人是如何认知我们的?

通过我们的“行为”。

那么根据拜姆教授的理论,

我们也是通过我们自己的“行为”来认知我们的。

(自我认知理论:Daryl J. Bem, Self-Perception Theory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Academic Press,Volume 6,1972,Pages 1-62,/doi.org/10.1016/S0065-2601(08)60024-6.)

举个例子,

吸烟的人,通常不会太纠结“吸烟有害健康”;

你如果认真问一个烟民,“到底你知不知道吸烟会害死你”,他会不置可否的反问你,“我不是活得好好的吗”。

但一旦某一天他戒烟了,你来问他,他的态度就会完全不同,“吸烟不好,还是应该戒掉”。

你看,大部分人认为,一个人首先要持有否定“吸烟有害”的态度,才会采取“吸烟”的行为;

但其实恰恰相反,是一个人先采取了“吸烟”的行为,他自己才会把自己的“吸烟”行为,理解为一种“我吸烟没事”的认知。

在“模糊谈判论”里,我用“诺”字说服力来解释,就很容易理解这个现象;

“吸烟”的行为在先,我们接下来的“态度”,需要和我们的行为保持一致,就必须形成且逐渐强化符合这种行为的认知;

这也是一种“承诺”,一种“认知”去和“行为”保持一致的“承诺”。

3行为与态度

2003年,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的心理学家,杰瑞-博格教授,做了一个有趣的实验;

杰瑞教授设计了一个“关爱流浪汉”的项目;

这个项目邀请了211个在校大学生,询问他们是否愿意为马路上那些可怜的流浪汉争取权益,签署一份请愿书;

实验对象被分为了两组;

第一组大学生(A组)在同意签署请愿书后,杰瑞教授给了他们每人一美元作为感谢报酬;

第二组大学生(B组)在同意签署请愿书后,杰瑞教授只是象征性口头感谢了他们,没有任何回报;

然后,杰瑞教授对两组实验对象做了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自己的看法;

比如,

你觉得自己是不是一个极具爱心的人?

两组人的回答有显著不同;

A组大学生认为自己是“关爱型”人格的比例,要大大低于B组。

原因很简单,

A组学生接受到了现金回报,这个“收钱行为”主导了接下来他们对自己的认知,也就是“这不能说明我有爱心”;

而B组学生没有任何回报,这个“无私行为”主导了接下来他们对自己的认知,也就是“我是很有爱心的人”。

在完成调查问卷的两天后,杰瑞教授再次打电话给这些同学,要求他们帮忙去给流浪汉送食物;

A组学生真正答应参与行动的比例,也大大低于B组学生。

你看,是“行为”在深深地影响“态度”。

(相关实验见:Jerry M. Burger & David F. Caldwell (2003) The Effects of Monetary Incentives and Labeling on the Foot-in-the-Door Effect: Evidence for a Self-Perception Process, Basic and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25:3, 235-241, DOI:10.1207/S15324834BASP2503_06)

“诺”字的威力,和我们的某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行为”紧密相关。

当我们以为喜欢某个品牌的汽车,才会选择购买它;

但其实是因为我们买了它,我们才会形成现在“如此喜欢这个品牌”的态度。

如果我们能够理解这种反常识的规律,那么我们就有足够大的想象空间来营造说服力。

“他渴了,才会拿起杯子”

也许,我们可以让他无意间先拿起杯子,接下来,他自然就渴了。

如何构思一个“拿起杯子”的“承诺”,就成了我们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对吗?

4小结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内容的背后,依然都是“模糊谈判论”的影子;

分类、二元、语言、极端;

“诺”,“承诺”的本质,是对“战Vs逃”二元差异的极化;

当我们尝试画出一个分类,战 Vs 逃(做Vs不做),人们的大脑迅速二元化,寻找决策动机;

当“动机”还没出现之前,这个分类对我们来说就是模糊的,没有说服力;

“诺”,可以让我们在谈判中撕开这个分类,让人对“承诺”保持一致的感受越强烈,“诺”字说服力就越极端;

说服力的流动,再次从模糊走向极端。

这里是“谈判思维”!

“模糊谈判力 第七十七篇”待续

---桔梗(8392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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